新加坡作爲東南亞發展的核心地帶,是世界上著名的金融和貿易中心,在“一帶一路”政策影響下,目前已成爲世界各國投資人士最熱衷的國際化都市,越來越多企業紛紛在新加坡成立公司,作爲國內企業走向世界的有力跳板。企業在注冊新加坡公司時,如何選擇公司的注冊類型?
新加坡有四種主要類型的業務結構可供選擇
獨資或合夥制
公司(Company)
有限合夥制(LP)
有限責任合夥(LLP)
獨資或合夥制
1、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或一家公司擁有的企業,沒有合作夥伴,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業務方面有絕對的發言權。
法律情況: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業主有無限責任
可以個人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如果個人具有法律行爲能力,可以擁有企業財産
持有者個人對業務的債務和虧損負責。
2、合夥企業是一個由2至20個合夥人組成的商業公司。一旦有超過二十個合作夥伴,該合夥企業必須根據“公司法”第50章的規定注冊爲公司。
法律情況: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合作夥伴有無限責任
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不能擁有以公司名稱冠名的財産
合夥人對合夥人的債務和其他合夥人所蒙受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3、注冊要求
18歲以上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新加坡創業准證持有者
如果持有人沒有居住在新加坡,他們必須指定一名在新加坡居住的授權代表
自雇人士必須在注冊新業務之前,向中央公積金局繳足保健儲蓄戶口並且是現有商戶名稱的擁有人。
4、特點:快速和容易成立,易于管理,注冊成本低,不需要很多管理職責,必須在到期日之前重新注冊。
5、稅收:利潤産生的稅收按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征稅。
公司(Company)
公司Company分爲三個主要類型: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公衆公司(Public Company)
三種類型在公司法律地位、注冊手續、運營要求、董事秘書配置上,新加坡注冊局都有詳盡的說明。
1、公司的所有人(股東)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20個自然人以內,無機構投資人;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50個自然人或機構以內;
公衆公司(Public Company):可以超過50個自然人或機構。
2、公司的法律地位
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別于公司的董事或股東;
能夠獨立持有資産;
股東本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或損失負責。
3、注冊要求
至少一個股東;
要求至少一位新加坡本地董事,年齡超過18歲,無不良行爲。
4、運營要求
注冊成立6個月以內需要委任法定秘書(必須爲新加坡本地人士);
如公司需要審計,需在3個月以內委任審計師;
每年必須向新加坡注冊局提交年報;
公司産生利潤,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7%,可申請稅務減免)。
5、公司關閉
可由公司自行申請注銷;
可由新加坡高等法院、股東、債權人強制清盤。
有限合夥(LP)
由兩個或多個人組成的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個主要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
1、法律情況: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主要合夥人有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有限責任
不能擁有有限合夥企業名下的財産
主要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和損失負個人責任
有限合夥人對超出其約定部分的債務或債務不負個人責任。
2、注冊要求:
如果所有主要合夥人不是長期居住在新加坡,那必須有至少一名經理通常居住在新加坡(至少18歲)。
3、特點:快速和容易成立,易于管理,注冊成本低,不需要很多管理職責,必須在到期日之前重新注冊。
4、稅收:利潤稅收按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個人)/公司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公司)。
有限責任合夥(LLP)
單個合夥人的責任通常有限的合夥方式。有限責任合夥給予擁有人作爲合夥人的靈活性,同時如私人有限公司一樣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
1、法律情況
與其他合夥人相獨立的法律實體
合夥人有限責任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可以擁有自己名字下的財産
合夥人對自己個人不當行爲造成的債務和損失負責而不對其他合夥人的債務和損失負責。
2、注冊要求
至少兩個合夥人,可以是個人(至少18歲)或公司(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至少一名經理是長期居住在新加坡(至少18歲,根據“公司法”無法被取消資格)
3、特點
快速和容易成立
與公司相比,遵守的手續和程序較少
注冊成本低,並且遵守的監管職責比公司少
沒有關于股東大會,股份分配等的法定要求
只有經理必須提交年度償付能力聲明,證明該企業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能夠償還債務
一次性注冊
4、稅收:利潤稅收按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個人)/公司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公司)。
原創來源:衆和國際uniwin
圖文來源:新加坡新聞頭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