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愛麗 報道
部分公司治理守則有可能成爲挂牌條例,強制上市公司遵守。其中一項要求獨立董事任期限九年的建議,引起市場熱烈討論。
經過約一年檢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去年2月成立的公司治理理事會就現有的《公司治理守則》提出多項修改建議,征詢公衆意見。
公司治理理事會主席周俊成昨天在審計委員會研討會上指出,理事會達成共識,公司治理守則應該更精簡且清楚說明原則以及每一項原則之下的規定(provisions)。
這些守則均符合“若不遵守就必須解釋”的精神。若不遵守規定,公司必須依據各自的情況說明緣由。
建議12項守則改爲強制遵守
經過討論,理事會的建議刪去三項大原則和30項規定。另有12項守則建議改爲需強制遵守的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條例,並新增實踐指引(practice guidance)。實踐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僅列出最佳實踐方式。
建議由守則改爲挂牌條例的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是獨立董事、不適宜擔任獨立董事的主要股東持股門檻由10%降低至5%、獨立董事任期不宜超過九年(可能成爲硬性規定或由股東和非控股股東經過兩級投票決定任期滿九年者可否續任),以及需說明不派發股息的原因等。
關于獨立董事任期期限的建議引起諸多討論。根據調查顯示,本地挂牌公司的獨立董事約有30%的任期超過九年,有的甚至長達30年。
私人投資者洪豪耀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小股東有權參與投票以決定是否保留任期滿九年的獨立董事,長期而言對投資者是有利的,“這促使公司董事會更積極引進新的獨立董事。”
他也贊成理事會建議新增的一項規定,要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獲得多少小股東投票支持。“這不僅讓整個過程更透明,也迫使公司汰換支持率低的獨立董事。”
不過,昨天出席研討會的一些業界代表卻對此提出質疑,認爲這項新規定可能賦予小股東過多的權利。
食品公司德蒙特(Del Monte Pacific)董事之一吳伊凡接受采訪時說,她傾向將九年期限修改爲硬性規定。
昨天的研討會由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新加坡交易所和新加坡董事學會聯辦,約450人出席。
中小企業商會會長王崇健受訪時指出,經過修改,有意上市的中小企業更清楚知道如何治理一家同時面對衆多利益相關者的挂牌公司。
公司治理理事會和新交所昨天起就修改建議展開公衆咨詢,3月15日截止。經修改的守則估計于今年下半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