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模式”的亮點在哪裏?
在“715”樓市調控政策發布一個半月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學凡關于深圳住房要學習“新加坡模式”的公開講話,再次引發各界對深圳樓市的熱議。
實際上,有關“新加坡模式”的話題,並非現在才出現。前些年,面對房價的持續上漲,居民購買能力和消費能力不斷減弱,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面臨嚴峻的土地供應壓力,就有專家學者提出學習“新加坡模式”的建議。建議的主要內容是學習新加坡租房市場發展的經驗,擴大我國房地産市場的租賃比重,減輕居民購房壓力,也緩解市場住房供需矛盾,穩定房價。事實上,此後的做法,也在積極地向這方面努力,房地産租賃市場的發展速度在加快,相關的政策制度也在不斷完善。
問題在于,新加坡是一個面積很小、人口也不多的國家,其制度的制定與出台比較容易。我國國土面積大、城市多、人口多,且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特點。因此,要在全國範圍內照搬“新加坡模式”,並不現實,而只能依據各地實際,學習和借鑒“新加坡模式”中好的經驗。如果照搬,極有可能出現非驢非馬現象,反而連正常的住房秩序也給破壞了。
也正因爲如此,要不要學“新加坡模式”,如何學“新加坡模式”,是否能夠將“新加坡模式”成功運用到我們一些城市中去,就成了一個熱門話題,也似乎成爲了一些城市能否有效解決好住房問題的良藥。
我們說,“新加坡模式”是良藥還是毒藥,是解決問題之方還是激化矛盾之毒,首先要對“新加坡模式”的優劣進行分析,看看“新加坡模式”的亮點在哪裏。如果連“新加坡模式”的好壞都分不清,都不知道“新加坡模式”好在哪裏,就提出學習效仿“新加坡模式”是非常可笑的。
實際上,“新加坡模式”的最大亮點,就是基本目標是“居者有其屋”,基本途徑是“民居”占80%以上。如果能夠達到這個目標,居民的居住問題也就解決了,社會矛盾也就能夠化解了,所謂的“買房難、買房貴”問題,也就不複存在了。
“居者有其屋”,不是什麽新鮮詞,早在1000多年前,唐代大詩人杜甫就在詩作《茅屋爲秋風所破歌》中就曾經寫道: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顔。說的就是“居者有其屋”。也只有“居者有其屋”,才能天下寒士俱歡顔。恰恰是這個最儉樸的道理,沒有被所有人都認識。因此,在工作中出現了“屋”和“住”相脫節的現象,使“屋”更多成爲了投資品、投機品。自然,房價也就不可能放慢上漲的步伐了。所以,當提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後,很多人好像突然發現,原來房價問題這麽簡單。
關鍵是,牛已經過了河,要想拉回來,是不可能了。一旦拉回來,不僅缰繩可能會被拉斷,還可能將牛在河中淹死。所以,過了河的房價,只能讓其在河的那頭。關鍵是,不要讓房價再繼續漲,尤其是大漲。而要做到這一點,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讓房子回歸居住屬性。這也就是“房住不炒”定位的基本內涵,也是房地産調控必須達到的目的。
穩住房價、讓房價回歸居住屬性,定位是確定了,房價也在逐步穩定。但是,變並不代表老百姓的住房問題也解決了。因而,第二個問題就來了,那些沒有房子的,或者房子不具備改善生活條件的居民怎麽辦,總不能讓他們等很長很長的時間,待房價回歸到與他們的生活水平相匹配吧。顯然,就轉向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民房”問題。
所謂“民房”,當然是指普通居民能夠買得起或租得起的房子了。對中等收入階層中水平相對較高的人群來說,能夠不需要花太大的代價、不需要犧牲太多其他方面的購買力就能買下房子,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對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的中等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來說,當然是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了。這也意味著,政府在普通居民住房問題上,必須有所作爲。至少,在土地的供應、土地出讓金和建設配套費的收取、管理等方面,必須有相應的政策和措施,要能夠建造出更多讓中等收入群體中收入相對較高群體買得起、讓中等收入階層中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群體和低收入群體租得起的房子。只要這個層面的房子能夠達到60%以上,城市的居住矛盾就會大大減少。如果能夠達到新加坡那樣的水准,居住矛盾也就會消失。在這樣的情況下,深圳提出“十四五”期間“民房”達到60%的比重,還是切合實際的,是有利于深圳朝著這個目標推進的。其他城市是否也要學“新加坡模式”,“民房”比重多高,可以依據本地實際確定。一句話,“民房”比重越高,住房矛盾就越少,社會財富分配也會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