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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三份欠條卻沒收到一分錢?舅舅與外甥因債務糾紛對簿公堂 一審敗訴二審逆轉

2020 年 1 月 7 日 安青网

爲了索要一筆21.6萬元的債務,舅舅一家和外甥對簿公堂。舅舅張某手握三份欠條,借款人正是其外甥夏某某,夏某某卻聲稱:欠條是他本人寫的,但實際沒有拿到錢!

雙方各執一詞,案情撲朔迷離,到底誰說的才是事實?案件一審原告敗訴,二審結果卻意外逆轉,決定這場官司勝敗的關鍵何在?

舅舅:外甥養豬要錢,四處借錢幫他

事情還要從6年前開始講起。

當時,夏某某因爲養豬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便找舅舅張某借錢。2014年1月30日,夏某某向張某出具兩份欠條,載明欠張某16.1萬元和3.5萬元;2014年4月15日,夏某某再次向張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張某2萬元。

按照舅舅張某的說法,16.1萬元的欠條是結算條據,實際借款發生在2013年。外甥當時因生産經營差錢,曾多次向他借錢。他于是向朋友、鄰居借錢,又轉借給夏某某。夏某某每次收到借款,都出具借條。其後,按照農村的習慣,差不多1年要更換借條,以防借條過期。

“他畢竟是我的親外甥,他的母親去世後,2013年他因養豬缺資金,向我借款,我希望他過得好,就陸續從別人處借錢,再轉借給他。”舅舅張某說,可是,“從我這借到21.6萬元後,就再不接我的電話,也不還錢。”

張某表示,他只是個普通農民,也沒有能力立即償還向他人的借款,因此,他曾多次帶著朋友、鄰居等到外甥家中討要借款,但都是無功而返。

外甥:打了三份欠條,沒收到一分錢

對于這起債務糾紛,被告方夏某某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說法。

“三份欠條是我出具的。”夏某某說,當時,他向舅舅借款,舅舅稱自己沒錢,但可以向朋友借款,要求他一年內還款。“他還要我先打欠條,再由他的朋友將借款通過轉賬的方式給我。”

“我在2014年1月30日出具了兩份借條。”夏某某說,“當天,開始打的是16.1萬元的欠條,後來,舅舅說沒那麽多錢,讓我再打個3萬到4萬元的欠條,我就打了3.5萬元欠條。”

“雖然之前打了欠條卻沒收到錢,但是,2014年4月15日,我因爲缺錢,又找到舅舅要求借款,在他的要求下,我又出具了兩萬元的欠條。”

夏某某一再表示:出具三份欠條後,他實際一直沒有收到任何借款。

既然沒有拿到錢,爲什麽此後多年的時間,都不索回欠條?

對于這一問題,夏某某說,他確實曾要求舅舅返還欠條,可舅舅說16.1萬元欠條已經銷毀了,對于另外兩份欠條,舅舅多次口頭答應給,卻一直沒有返還。“考慮到大家是親戚,我也就沒有繼續追究。”

訴至法院:原告一審因“證據不足”敗訴

2017年2月25日,張某將債權轉讓給女兒張霞(化名),並簽訂債權協議書,“我現在年紀大了,出門要錢不方便。”

2019年8月,因數年催討未果,張霞一紙訴狀將夏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夏某某償還借款本息。

一審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債權轉讓協議書爲依據主張權利,但個人借貸屬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應以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爲生效要件,因此,原告應對其已實際履行出借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庭審中,原告陳述借款爲現金支付,但本案借款數額較大,不符合現金支付的通常交易習慣,且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借款已實際支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據此,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爲由,判決駁回張霞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70元,由張霞負擔。

再現疑雲:欠條爲何標注“2014利息未付”?

一審判決後,張霞不服提出上訴。

“父親本希望能幫助外甥一把,不想他拿到錢後,不接電話,拒不見面,至今本金利息一點都沒還,讓我父親在年老之時還背負巨額欠款。我們只能起訴要求他還債,不想,他無錢還債,卻有錢請律師抗辯,無半點親屬之情,更想不到一審竟然敗訴。”張霞說。

在上訴時,張霞還指出,父親從朋友、鄰居處借的是現金,向夏某某交付的也是現金,符合農村的交易習慣。特別是,在2014年1月30日的一份欠條上,還有夏某某書寫的“2014利息未付”的字樣,“既然未收到本金,何來利息未付之說!”

對此,夏某某的解釋是:“我打16.1萬元欠條時,注明‘2014年利息未付’的意思是,如果我足額拿到16.1萬元,我就把16.1萬元第一年的利息扣除掉。”

二審結果逆轉被告兩處“有悖常理”

合肥中院二審時認爲,首先,夏某某因養豬確實需要資金周轉。張某提供的賬本、算賬單及證人證言、證人持有張某出具的借條等證據,反映張某存在向他人借款的事實。鑒于雙方之間的親屬關系,張某作爲長輩,爲了夏某某的需要而向他人借款,未超出合理範疇,亦反映了張某具有資金來源。

其次,張某持有夏某某出具的三份欠條,其中2014年1月30日16.1萬元欠條上,夏某某備注“2014年利息未付”,若未收到借款本金,即備注利息未付的字樣,有悖常理,且夏某某在前兩筆借款均未實際收到的情況下,再一次向張某出具2萬元欠條,亦有悖常理。

最後,雙方年齡、體能相較,夏某某明顯處于優勢地位,說明其在出具三份欠條時,並未受到張某或者其他人的壓力、幹涉,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道出具欠條的法律後果,其出具的三份欠條應當視爲債權債務關系的書證。

因此,張霞提供的證據顯然優于夏某某的單方陳述。一審認定不當,應予以糾正。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夏某某償還張霞216000元及利息。

另,張霞遲至二審才提供相關證據,故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其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由夏某某負擔。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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