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幹爹”利用鄰家11歲女孩的天真,謊稱認識她的意中人,一步步接近她,最終把她騙上車後強奸她。
被告面對八項控狀,包括三項嚴重法定強奸及五項嚴重性侵14歲以下孩童的罪名。
目前已52歲的被告今早在高庭認罪,被判坐牢24年。由于被告已經年過50歲,因此逃過鞭刑。
案件發生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之間,被告在約半年內,五次帶女孩到多層停車場的汽車內和組屋樓梯口性侵。
爲保護受害人的身份,法庭谕令媒體不准報道任何會泄露女孩身份的資料。
被告案發時是一名司機,已婚但沒有孩子。他是受害女孩的鄰居,兩家人關系很要好。
根據案情,被告與妻子非常疼愛女孩,時常與她玩耍、帶她去購物、送她生日禮物,並幫她支付補習費。女孩還天真地稱他爲“幹爹”。
2010年8月,當時11歲的女孩在面簿認識一名叫“查爾斯”的男子,對他暗生情愫,把對方當男友看待。
被告知道後,騙女孩說他因爲載外國孩童上國際學校,所以認識“查爾斯”,可以幫她傳話給夢中情人。
控方:被告利用女孩天真
同年10月的一個周六早上,女孩去補習中心的路上,被他攔住,帶到附近多層停車場,叫她坐進他的汽車後座。被告隨後移進後座,騙她說“查爾斯”在學校踢球受傷。
女孩聽了非常難過,被告借機安慰她,並在未經女孩同意下與她發生性行爲,還警告她不准告訴任何人。
2011年1月,被告謊稱“查爾斯”遇車禍受傷,在美國養傷,還答應帶她去美國探望他。
女孩因爲擔心“查爾斯”的傷勢,在學校哭泣,校方得知後安排她見輔導員,她才透露與被告發生性行爲,還爲了要去美國找“查爾斯”而不願報警。
控方指被告利用女孩的天真,違背了女孩與家人對他的信任,應受嚴懲。
案情顯示,被告趁女孩周六早晨上補習課時,在車上強奸她,並送她性玩具和剃刀,根本是在“性誘”女孩。
被告也和女孩擬好“暗號”,女孩家中的電話如果響幾聲就斷掉,她就要回電給他。
女孩仍有創傷後遺症
女孩哥哥報警隔天,被告又用暗號聯絡女孩,得知她家人報警,他馬上收拾東西,開車逃到新山生活,還在當地另娶小老婆。
前年7月26日,被告的妻子在新山撞見被告,當場報警。被告也因抵觸移民法令在馬來西亞坐牢。
同年9月,他被遣送回國接受法律制裁。
女孩在受害人陳述書中說,事發後她不管到哪裏都會哭,她也不明白,被告口口聲聲說與她發生性行爲沒錯,“那他爲何要逃離新加坡?”
女孩目前仍有創傷後遺症,常做惡夢,凡事提不起興趣,白天也無法集中精神上課。
根據案情,被告與妻子非常疼愛女孩,時常與她玩耍、帶她去購物、送她生日禮物,並幫她支付補習費。女孩還天真地稱他爲“幹爹”。控方指被告送她性玩具和剃刀,根本是在“性誘”女孩。被告利用女孩的天真,違背了女孩與家人對他的信任,應受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