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接水當礦泉水賣,新加坡一家飲水公司前董事判罰款3500元。
被告林聯財(70歲,音譯)觸犯一項違反食品銷售法令(Sale of Food Act)的控狀,昨日(3月3日)認罪。
案情顯示,被告在實龍崗經營一間名爲Drinkstar Enterprise的飲用水公司,該公司售賣的飲用水從馬來西亞進口,但在2018年時,被告遇到進口困難。
調查發現,被告總共灌了15瓶19公升裝的桶裝“礦泉水”。(檔案照)
被告爲了繼續做生意,用了一個水管,在公司廁所接自來水,充當礦泉水,在市面上售賣,直到2019年12月18日被食品局發現,食管局的調查員當時也發現一些桶裝礦泉水瓶和幾個飲水機。當時被告承認是從廁所接水來裝進容量19公升的桶裝礦泉水瓶裏拿來賣,以完成訂單數量。
被告被令立即停止這麽做並且回收相關礦泉水。
來自食品局的主控官指出,飲用水公司必須持有當局的衛生和相關執照,被告用水管在廁所接自來水的行爲十分不衛生,且爲了滿足銷量更是罪加一等,要求法官判他罰款3000元到4000元。
法官下判時指,顧客購買的礦泉水的水源不應該來自自來水,隨後判被告罰款3500元。
在新加坡,所有的飲水設施都必須符合食品局的要求和達到一定的食物安全標准。在無准證設施違法裝水危害食物安全。違法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元。如果重犯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者坐牢不超過3個月,或者兩者兼施。
記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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