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存)法令存在60年之久,政府卻只援引過該法令一次。
總理公署部長兼人力部和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以此爲證,警方和內政部長向來都謹慎行使這類法令的特權,不到非常時候絕不會使用,更不會濫用各項特權。
2013年12月,小印度發生涉及400名滋事者的騷亂,導致40多人受傷。由于小印度逢周末和公共假期總會聚集大批人潮,當局評估後認爲飲酒是造成騷亂的一大風險因素。
于是,警方援引1958年制定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將小印度一帶列爲受管制區,持有酒牌的商家和業者一律禁止售賣酒精飲料,任何人也不准在管制區內的公共場所喝酒。
楊莉明說,警方當時能行使的權力被限定在非常小的範圍內,主要目的是控制酒類飲用,以穩住情況和避免進一步的暴力沖突。“盡管警方能使用公共秩序(保存)法令裏的其他權力,他們並沒有那麽做。”
如果沒有公共秩序(保存)法令,警方就沒有權力在小印度實施禁酒令,直到國會在2015年通過酒類管制(供應與飲用)法令,加強對公共場所售賣及飲用酒精飲料的管制。
回應有關問責機制的疑問,楊莉明強調,政府並不回避任何審查,但警方在分秒必爭應對危機時,應有酌情權第一時間采取必要行動。
“當事件已經平息,危機過去後,我們可以就部長和警方是否做出正確決定展開辯論,並要求他們負責,包括在國會裏。”
小印度騷亂後,政府當時委任一個四人調查委員會徹查事件起因,確立事發詳細情況。委員會也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各方代表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