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商人夫婦否認買賣洋房是爲了謀利,但高庭認爲三棟洋房都在三個月至10個月內轉售,這對夫婦從未搬去住,顯然是短炒套利,因此駁回他們的上訴。
富裕商人和妻子在六年內先後買賣三棟優質洋房,總共套利約1600萬元,國內稅務局要他們爲此繳付所得稅。
雖然商人夫婦否認買賣洋房是爲了謀利,但高庭認爲三棟洋房都在三個月到10個月內轉售,這對夫婦從未搬去住,顯然是短炒套利,因此駁回他們的上訴。
國內稅務局通知這對夫婦,他們在2005年6月至2011年1月先後買賣三棟優質洋房,從中賺取的1604萬7000多元須繳所得稅。他們不服,向所得稅檢討委員會(Income Tax Board of Review)上訴。去年,委員會駁回夫婦的上訴,後者進一步上訴至高庭。
然而,高庭確認委員會的裁決,裁定商人夫婦得爲這筆千多萬元繳稅,但法官日前發表的判詞沒有透露所得稅額。
高庭法官朱漢德的判詞顯示,商人夫婦是一家基礎設施建築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因所得稅法令有關的案件在內堂審理,所以判詞沒有商人夫婦的名字。
這對夫婦于2005年6月以540萬元,在武吉知馬一帶威美路(Wilby Road)買下一棟洋房,九個月後以625萬元轉售,套利58萬元。2009年10月,他們于布裏賽園(Brizay Park)買下另一棟洋房,價格爲2040萬元,隔年7月以3500萬元脫售,賺1361萬元。
他們在三個月後花1870萬元購置加立克道(Garlick Avenue)的一棟洋房,三個月後以2180萬元的價格售賣,套利約185萬元。
他們在買賣這三棟各距離兩公裏的洋房中,總共賺取1604萬元7000元。
商人夫婦的律師促高庭推翻所得稅檢討委員會的決定時說,他的當事人買上述三棟洋房時都是打算自住,不是要套利。
雖然他們于六年內三次買賣房子,但這不重要。以所得稅法令來看,他們在買賣中所賺取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是不必繳稅的。
然而,高庭以這對夫婦以前的房地産買賣行爲來看,對他們“只是買了洋房後不巧不適合而在短期內脫售”的說法,並不以爲然。
法官指出,他們于1997年4月至2012年6月購買了五個房地産,第一個坐落于西海岸路,最後一個在明才園(Binjai Park),期間買賣的就是涉及本案的那三棟。
五棟洋房中,西海岸路的那一棟至今沒有出售,涉及案件的三棟則在三個月至10個月內轉售。商人夫婦從未搬入這三棟洋房中的任何一棟。至于在明才園的那棟,這對夫婦是在稅務局2012年2月詢問有關上述三棟優質洋房的四個月後搬入。
法官指出:“他們的住家一直以來都是西海岸路的那棟。”
因此,法官同意所得稅檢討委員會的看法,即商人夫婦的意圖就是買賣三棟優質洋房以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