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刹賣魚丸的張婆婆淩晨開檔時,目睹兩名陌生青年與菜攤販阿發激烈爭吵。
手臂有刺青的青年,凶神惡煞地高喊“你不還是嗎?給你點顔色看看”,跟著掏出一把刀,猛力捅向阿發的肚子。
她和其他攤販都嚇壞了,尖叫聲四起,凶徒則拔腿逃跑。所幸,阿發經急救後撿回小命。
半年後,刺青男落網,被控後卻不認罪,反指阿發是被潛逃中的同黨刺傷。
張婆婆和幾個攤販早就忘了錄口供時講過什麽。結果,接到須出庭當控方證人的通知時,他們戰戰兢兢,不清楚證人的職責。
張婆婆說:“慘,我都忘了刺青男那天穿什麽衣服,是用右手捅,還是左手?”
魚販阿水說:“有什麽難?我們可以先‘對口供’,大家講一樣的,不就沒事?”
任何人都可能被傳召當法庭證人,但未必知道證人的職務。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蔡宜穎律師(李及李律師事務所),與大家談談當證人須注意的事項,以及作假供的後果。
蔡宜穎律師說,上庭作證的大致上分兩種證人,即事實證人(factual witness)和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
“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所有證人都有義務如實回答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的問題。回答問題時,不可做任何虛假的證詞。”
像張婆婆、阿水這些目擊事件的“事實證人”,只對事實供證。
所謂專家證人,是指那些在專業領域具備一定的經驗和資格的專才,例如:爲醫療疏忽案提供專業看法的資深醫生,或驗證僞造簽名的筆迹專家。
專家證人的職責是協助在某專業領域上知識不足的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斷。
專家證人有額外的職責,在提供專家意見時,必須給予法庭協助,“這個職責超越了他受指示或被付專業費供證的職責。”
蔡宜穎律師提醒,不能爲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想要影響其他證人的證詞,而修改證詞。
■供證程序
證人穿著必須得體,如果對衣著的要求並不清楚,可以請示律師。
上證人欄後,證人須宣誓,然後開始供證。如果不是以英語供證,通譯員會坐在證人身旁,幫忙翻譯。
一、詢問本方證人(Examination in chief)
證人將被律師或主控官問個人資料和職業,以及宣誓書或口供書的內容是否由他所做,是否真實無誤,是否要修改內容?
之後,控方或律師可以繼續領導供證,就內容逐步問清個中詳情。
二、盤問(Cross Examination)
完成領導供證,證人就會交由另一方的律師或主控官盤問。證人可翻閱宣誓書或其他法庭文件。
三、澄清證詞(Re-examination)
盤問結束後,律師或主控官將有最後一次機會澄清證人盤問階段的供證。法官任何時候都可提問。
四、供證完畢
完成供證後,法官會允許證人退席。日後如有需要,證人可能被重召回法庭。
證人供證完畢後,不可與其他證人討論。
■供證須知
魚販阿水建議“對證詞”,就意味著即使張婆婆忘記當時所看到,或沒看到,卻照同個版本供證,這是不對的,這麽做已影響司法公正,對被告也不公平。
針對供證時該注意的事項,蔡宜穎律師提醒有以下幾點:
一、先思考
她說,多數人都會有一點緊張,“回答問題之前先思考,要是聽不清楚,可以要求律師重複問題。要是有通譯員,先讓律師提問,等通譯員通譯完畢之後,再回答。”
如果必須看法庭文件,證人可以要求律師給他看相關文件,看過後再回答。
律師或檢察官根據文件提問,可以要求參閱文件後再回答。
“證人回答問題時,不是對著當事人、被告、律師或檢察官,而是看著法官回答。”
二、回答清楚、速度放慢
證人回答時的速度要慢,對准麥克風講話,這樣口供才能錄得清楚,抄錄員也可以抄錄更准確的法庭文本。
三、說實話
蔡宜穎律師說,答案盡量簡單清楚。要是不知道答案,就如實說“不知道”;如果不清楚就如實說明;記不起就直接說“不記得”,但千萬別猜測。
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有時會用他們的方式問話,以套取想要的答案。
“保持冷靜、思路清晰,才可以更准確地表達。不要因爲提問而極力辯護或心煩意亂。有一次,我的客戶就因爲連串問題“排山倒海”而來,受不了被盤問的壓力而崩潰哭泣。”
蔡宜穎律師指出,在回答某些涉及個人事件的問題,或必須回憶某些事件時,證人可以流露一些情感,但不要過于“戲劇化”,因爲這麽做可能被視爲不可靠。
證人如果聽不清楚問題,可要求重複;不明白,可以要求提問者解釋;覺得需要進一步解釋清楚,可向法官要求。
證人撒謊可被控僞證罪判坐牢
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若證人被發現撒謊,可被控僞證罪(perjury )。
蔡宜穎律師說,根據刑事法典第193項條文,審訊期間在庭上供證時給假證詞,或僞造文件(包括宣誓書、支持文件等),一旦罪成,將被判強制性監禁長達七年,並另可加罰款。
她說,視情況而定,僞證罪案例的刑罰介于一個月至三年。
僞證罪是嚴重罪行,因爲假證等同于幹預司法公正。教唆某證人說謊,將被控唆使他人作僞證,而對方也會被控僞證罪。
所以,如果被傳召當證人,記得千萬不要說謊,免得惹禍上身。
個案一
2007年,被告潘水成的女性朋友被控偷竊,他被傳召當控方證人,結果被發現不僅給警方假口供,也在審訊時作假證。
被告說,朋友被指偷竊的那個時段,他們剛好在一起,而他也沒目擊任何的偷竊案。
其實,被告當時並沒與該名朋友在一起。
法官裁定被告爲了幫朋友而作假供,判他罪成,坐牢八個月。
個案二
2000年,公司董事經理黃愛忠向楊姓男子借了2萬5000元後不還,後者采取法律行動,要法庭作出即席判決。
黃愛忠提出抗辯,宣誓做證時指楊姓男子非法放貸,稱他向對方借了2萬3500元,每月利息爲2%。黃愛忠還教唆另一人羅傑,叫他騙說他也向楊姓男子借錢。結果,黃愛忠因作假證坐牢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