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曾出現家事司法法院在決定婚姻資産的分配時,也對涉及離婚男女以外的第三方的資産權益做出定奪。但上訴庭指出,若有第三方對婚姻資産分配的裁決不滿,應另外打民事官司來爭取資産權益。
黃佩玲 報道
男女結婚七年卻打了至少10年的離婚官司,半途出現嶽母入禀法院,反對女婿把她名下一棟超過500萬元的洋房,算入婚姻資産來分配。但最高法院上訴庭發表指標性判決,裁定家事司法法院無權定奪涉及第三方的資産權益糾紛。
過去,本地曾出現家事司法法院在決定婚姻資産的分配時,也對涉及離婚男女以外的第三方的資産權益做出定奪。但上訴庭指出,這些裁決是錯誤的,按照家事司法法院所依據的《婦女憲章》第112節條文,法庭無權這麽做。若有第三方對婚姻資産分配的裁決不滿,應另外打民事官司來爭取資産權益。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五司今年2月審理這起上訴案,並在前天發表這份具指標性的判詞,清楚定義家事司法法院的審案權限。
據《聯合早報》了解,本案中的離婚男女分別是50多歲和40多歲,2001年結婚後,七年內生了三名女兒,目前16歲、14歲和13歲。男子是一名外籍人士,在一家國際公司上班,妻子則是家庭主婦。
根據判詞,夫妻倆在2008年開始辦離婚手續,兩年後取得臨時裁決(interim judgement),但因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看管權和婚姻資産分配等問題僵持不下,離婚官司一拖再拖,至今未審結。
嶽母突然申請介入官司
2015年7月,在家事司法法院針對兩人婚姻資産分配的問題進行審理期間,男子的嶽母突然向法院申請介入官司,理由是反對男子把她名下的一棟洋房列爲婚姻資産的一部分。
據本報查悉,洋房位于實乞納一帶,是夫婦倆于2003年購買,目前市值估計超過500萬元,比當時交易價多出至少一倍。
男子的立場是,嶽母只是在名義上代他和妻子暫時保管洋房,因此洋房算是婚姻資産的一部分。在嶽母介入後,他向家事司法法院申請對嶽母和妻子進行盤問,後者不滿得被盤問而上訴至高庭。
不過,高庭法官王少淩卻認爲,根據《婦女憲章》第112節條文,在審理離婚官司中的資産分配時,法庭無權決定其他人的資産權益。換句話說,嶽母不應介入由家事司法法院所審理的離婚官司。
嶽母與妻子不服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但上訴庭支持高庭的立場,並在判詞指出,雖然如嶽母所說的,在同一起官司中審理夫妻及第三方的婚姻資産,是方便和節省時間與資源的做法,但法庭不能不顧法律條文所列明的權限。
男子已在上個月入禀高庭,要法官裁定洋房是婚姻資産的一部分,他稱自己當初撥出大部分資金來購買洋房,而嶽母只是名義上代爲保管,不擁有任何實際權益。嶽母是一名前教師,她和女兒都被列爲這起民事官司的答辯人。
根據另一份關于同一起離婚案的判詞,男子指責妻子患有邊緣性人格障礙症,不時對三個女兒動粗,他爲此向法庭申請個人保護令。男子也稱,因遭受妻子的冷落與惡待,16歲大女兒得定期看心理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