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成立的法律援助局,今年歡慶成立60周年。一甲子60年來,法律援助局協助處理了40萬個案的民事案件和各類求助,組織規模已從1958年的15人,增至目前的50多人。回顧個案,聽職員分享,記者近距離了解法律援助局60年來默默的貢獻。
法律援助局不僅解決法律問題,近年來它也與一些機構組織合作,提供額外服務,幫助求助者解決包括家庭暴力和其他非涉及法律的家庭問題。
法律援助局局長林慧敏說,該局在2016年設立轉介制度,把面對非法律問題(如家暴、養育子女、撫養等課題)的求助者,轉介給防止家庭暴力中心(PAVE)和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等社會服務機構跟進和處理,讓他們得到恰當的援助。
林慧敏指出,從一些個案分享,可看到法律援助局如何協助求助者,進而使他們的生活起了正面的影響。
PAVE發言人回答《聯合早報》詢問時說,與法律援助局合作,意味著有更多面臨家暴的家庭受益。
過去三年,法律援助局轉介給PAVE的個案有47起,而從PAVE轉介給法律援助局的也有10起。
PAVE發言人說,以涉及離婚的家暴個案來說,結束一段婚姻關系,不代表暴力事件就能結束。
“受害者可能需要解決個人安全問題。因爲離婚或分居可能增加暴力風險,轉介(給法律援助局)對受害者和家人至關重要。”
“委派律師”協助處理日益增加案件
法律援助局雖有自己的法律人員,但仍須“委派律師”(Assigned Solicitors)協助,才能處理日益增加的案件。
根據律政部提供的資料,過去60年來,受委律師處理了超過1萬4000起案件。目前,190名受委律師處理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
受委律師低廉收費類似無償服務
受委律師以案計酬,收費非常低廉,類似無償服務(Pro Bono)。
受委律師辦完案件後就可向法律援助局開單,費用低過1000元,局長在不必清算賬單的情況下,可直接批准;一旦超過1000元,律師就得上法庭清算賬單。
經過清算,受委律師可得全部的雜項開支(disbursements),以及最多一半的律師費。
求助者並非完全免費
一些人誤解,以爲接受援助的求助者完全不必付費。
律政部說,法律援助局會根據案件性質、求助者的經濟情況、律師工作量,以及求助者成功獲取賠付等,決定求助者須支付的款額。“一般不超過1500元。經濟困難的求助者,支付額可減少甚至豁免,或分期付款。”
林慧敏說,根據法律援助和咨詢法令,法律援助局局長在特別情況下,可讓無法符合經濟能力審查(means test)條件的求助者得到援助。比如,涉及孩子,以及配偶或前配偶之間的保護令;求助者有精神問題或殘障,或突然沒有收入等。
過去五年,這類個案超過2000個,多數涉及孩子,以及配偶或前配偶之間的保護令。
她說,沒異議的個案(比如離婚案件)一般可在六至九個月內解決,較爲複雜或有異議的則需一年半到兩年,甚至更長。
“案件需更長時間解決的原因很多,比如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款,或爭議很大、雙方有多個反訴。案件解決的速度,也取決于求助者提供必要文件和資料的配合度,拖泥帶水會直接影響律師准備法庭文件的進度。”
配合法律援助局成立60周年,律政部推出電子書《以心助人——法律援助局的故事》,公衆可上網www.mlaw.gov.sg/content/lab/en/about-us/60thAnniversary.html閱讀。
法律援助局裏程碑
■1958年7月1日成立
新加坡是東南亞首個設有法律援助計劃的國家
■1960年
申請援助人數增加兩倍。執牌律師可以“委派律師”(Assigned Solicitors)身份提供服務
■1965年
擴大服務到回教法庭
■1978年
成立法律援助基金,用以支付“委派律師”的開銷、費用和津貼
■1984年
從社會發展部(現爲社會及家庭發展部)轉交律政部接管
■1986年
“法律援助檢討”建議改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主要改變包括更嚴格審查申請求助者、轉介更多案件給“委派律師”
■1997
使用資訊科技,如采用電子等候系統、設立熱線等
■2003年
“法律援助檢討”改善支付律師費、收取申請求助者費用等流程,提高效率,也提升培訓等
■2013年
法律援助和咨詢法令修正後,經濟能力審查(means test)條件獲得調整
法律援助局局長在家事案件中,有權處理涉及孩子、配偶或前配偶之間的保護令,確保弱勢受害者獲得法律援助
■2016年
推出無紙張案件管理系統“GENIE”,讓更多職員可同時處理一起案件,大大提高效率
新系統可讓申請求助者上網提交文件或與援助局溝通
我在法律援助局上班
■路易斯·迪舒沙(61歲,法律援助局副局長):
除了工作能力 還需認真盡責
上世紀70年代末,迪舒沙以法律學生身份在法律援助局實習。1982年,他從法學院畢業後,加入該局,一年後調派初級法庭(現爲國家法院)擔任推事、副主簿、驗屍官、地方法官。
2000年,他回返法律援助局,服務至今已18年。
“援助局的案件很多,承辦的案件一般很具挑戰性。這份工作須懷憐憫之心,要有能力且認真盡責,這絕非易事。
“這些年來,我督促和指導了許多法律人員和職員;看到他們能獨當一面,我無比自豪。
“我在援助局扮演了不同角色——律師、教師和導師,(這些不同身份)讓我在衆多案件中提供服務,一點也不覺得疲勞。
“記得有一次,援助局代表離婚案的女方,男方在庭上表現出好爭鬥的姿態。我們的法律人員在向法官解釋案件時,他竟威脅說:如果你敢使壞,我就饒不了你。
“我後來接手此案,根本不受男方那番話的幹擾,因爲我知道,一些人在難過時,講話難免難聽些。
“我專業地禮待男方,他在聽審時也守規矩。他敗訴後,贊賞我在法庭的表現。”
■陳俊文(38歲,法律執行員):
現今求助者要求已超越法律範疇
陳俊文過去從事行銷工作時面對“工作危機”——看到私人企業只關心金錢和盈虧。
他不希望自己的工作只和金錢有關系,動念轉行從事有意義的工作,機緣巧合下看到法律援助局的招聘,得知可協助較不幸族群,于是申請、加入成爲法律援助局職員。
陳俊文負責面試申請求助人,了解其經濟狀況和面對的法律問題,再記錄資料、草擬文件等,必要時須把個案轉介給其他的社會服務機構。
“申請求助者的需要和期望不斷變更,要跟上他們的需求其實是個挑戰。現今的求助者不僅要求我們解決法律問題,也包括財務和人際關系問題。
“如今,有更多求助者告訴我們,他們沒工作也沒錢,問能否幫忙?過去這樣的要求較少見,可能因爲期望不同,或人們較少說出個人問題。”
“所以我們有了轉介制度,把申請求助者轉介給家庭服務中心或防止家庭暴力中心。我們也繼續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和專家合作,通過對話會和建立聯系的活動,更好地使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資源,協助求助者解決非法律問題。
個案背後人間
法律援助局處理離婚、遺囑認證、領養、生活費、金錢索賠、根據心智能力法令委任代理人、撫養權等大小個案。
求助者須接受面試,以確定經濟情況和需求。一旦符合資格,法律人員會草擬文件、給予專業意見,與對方律師和相關政府機構接洽,並代表當事人出庭等。
■個案① 癌末病患如願見到孩子
癌症末期求助者僅剩兩個月生命,她在法律援助局人員探望她時,悲痛訴說離婚五年,未見過兩個孩子,渴望見面。
法律人員聯絡上她的前夫,要求他帶孩子去見求助者。
前夫極不願配合,還說庭令指前妻只能在家庭服務中心見孩子。法律人員不斷勸說,前夫終于同意兩周後帶孩子探望,但要求法律援助局寫信,確定他帶孩子探望前妻並沒違反庭令。
法律人員從社工口中得知求助者病情不妙,于是催促盡快探望。前夫雖然發牢騷,最終還是答應了。
探望當天,孩子爬上求助者的病床。她無力說話,但臉上始終挂著燦爛笑容。在現場的前夫看似毫無表情,但想不到他悄悄告訴法律人員:“我還可以帶孩子來看她。”
但那天永遠無法到來,因爲申請人兩天後就病逝了。
幫癌末求助者臨終前完成見到孩子的願望,援助局人員很欣慰。
■個案② 丈夫孩子到防止家暴中心上課
凶悍女子用木棍、鐵棒和竹竿打丈夫,還猛刮孩子,丈夫擔心孩子的耳膜爆破。女子不可理喻的暴行,還包括半夜叫醒丈夫,然後用燙衣板敲打他的頭,她還呼叫8歲長女爲“妓女”。
法律援助局把案件轉介給防止家庭暴力中心,丈夫和孩子過後被指示到中心上課,學習面對過去遭受的傷害。
■個案③ 協助女子申請庭令 防止繼續慘遭家暴
女子遭同居男友暴力對待,懷孕期間還被掌刮和拳打腳踢,連寵物狗也無法幸免,被丟向冰箱。
因爲要協助女子申請防止騷擾的庭令,防止家庭暴力中心把個案轉介給法律援助局。女子最終成功獲得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