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准涵蓋新的私人住宅和商業項目、公共設施如民衆俱樂部和體育設施,以及宗教場所等,但不包括新組屋項目。
今後新的發展項目包括私人住宅和商業發展項目,以及重新發展或重建的建築,都必須提供腳踏車停車位。這些停車位所占空間將不算入總建築樓面內,業主無須爲這些空間支付發展費。
這項強制性的腳踏車停車位標准昨天(5月8日)起生效,用意是要確保發展項目提供充足及妥善管理的腳踏車停車位,鼓勵更多人以腳踏車代步,以實現減少用車的目標,同時減少胡亂停車的問題。
陸路交通管理局和市區重建局發通告,通知建築業主、發展商、建築師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新的發展項目,以及重新發展或重建的建築,必須遵循一套新的腳踏車停車位標准。
新標准涵蓋新的私人住宅和商業項目、公共設施如民衆俱樂部和體育設施,以及宗教場所等,但不包括新組屋項目。
近年來,當局已在全島多處增設腳踏車停車位,至今共有超過17萬個,到2020年還將增加多5萬個。
陸交局和市建局規定,位于市區、濱海灣以及距離地鐵站和輕軌站400米內的住宅項目須提供更多停車位給腳踏車,每四個單位要有一個停車位,其他地區則是每六個供一個。
不過,當局也可根據發展項目的地點和用途,靈活允許市區和地鐵站附近的項目提供較少的停車位。
至于商業發展項目,發展總建築樓面(GFA)介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市區和地鐵站附近的項目須提供15個停車位,其他地區則是10個停車位。
GFA介于3000至1萬5000平方米,市區和地鐵站附近的項目,則是每200平方米一個停車位,其他地區每300平方米一個車位。
受影響的商業項目包括商場、戲院、酒店、工廠、客工宿舍及醫療設施等。
腳踏車停車空間不算入GFA內
此外,當局也建議發展商提供短時間和長期停放腳踏車的車位,例如私宅可把20%停車位劃爲短時間停車,其余爲長期停車位。商業項目如商場和醫療設施的短時間腳踏車停車位則可占60%。
新的腳踏車停車空間將不算入GFA內。爲鼓勵商業項目的發展商提供儲物櫃和淋浴等設施,更好地滿足騎士的需要,這類設施空間也可不算入GFA。發展商可提呈設計圖給市建局評估,這類設施也應設在停車位附近。
陸交局和市建局已從2016年7月起,規定發展商須爲新發展或重新發展項目,提呈一套步行與騎車計劃(Walking and Cycling Plan)給當局批准,以便從規劃階段就確保行人和腳踏車騎士的安全得到保障。
新加坡國立大學房地産研究院主任程天富博士認爲,腳踏車停車位不算入GFA,對發展商是一大推動力,可鼓勵他們爲新發展項目特別是靠近地鐵站的項目,提供更多車位。
他受訪時說:“目前私人發展項目都沒有劃定腳踏車停車位,隨著擁車族逐漸減少,發展商可把部分停車場空間改爲腳踏車停放處,也可提供共享腳踏車服務,就像公寓提供短程巴士載送居民到地鐵站,居民也可租用腳踏車騎去地鐵站。”
他也認爲,當局規定每四個住宅單位提供一個停車位並不算多,因爲一戶家庭可能會有好幾輛腳踏車,以後還可適當調整這個比率。
高緯環球研究與咨詢部主管李敏雯則認爲,當局不應設定短時間和長期停車位的比率,如果實際使用情況有異,將導致停車位無法充分使用,較有效是把兩種停車用途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