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路交通管理局和市區重建局發通告,今後新的發展項目包括私人住宅和商業發展項目,以及重新發展或重建的建築,都必須提供腳踏車停車位。這些停車位所占空間將不算入總建築樓面內,業主無須爲這些空間支付發展費。
這項強制性的腳踏車停車位標准昨天(5月8日)起生效,用意是要確保發展項目提供充足及妥善管理的腳踏車停車位,鼓勵更多人以腳踏車代步,以實現減少用車的目標,同時減少胡亂停車的問題。
新標准涵蓋新的私人住宅和商業項目、公共設施如民衆俱樂部和體育設施,以及宗教場所等,但不包括新組屋項目。
陸交局和市建局規定,位于市區、濱海灣以及距離地鐵站和輕軌站400米內的住宅項目須提供更多停車位給腳踏車,每四個單位要有一個停車位,其他地區則是每六個供一個。
圖片來自聯合早報
至于商業發展項目,發展總建築樓面(GFA)介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市區和地鐵站附近的項目須提供15個停車位,其他地區則是10個停車位。GFA介于3000至1萬5000平方米,市區和地鐵站附近的項目,則是每200平方米一個停車位,其他地區每300平方米一個車位。
受影響的商業項目包括商場、戲院、酒店、工廠、客工宿舍及醫療設施等。
腳踏車停車空間不算入GFA內。
此外,當局也建議發展商提供短時間和長期停放腳踏車的車位,例如私宅可把20%停車位劃爲短時間停車,其余爲長期停車位。商業項目如商場和醫療設施的短時間腳踏車停車位則可占60%。
新的腳踏車停車空間將不算入GFA內。爲鼓勵商業項目的發展商提供儲物櫃和淋浴等設施,更好地滿足騎士的需要,這類設施空間也可不算入GFA。發展商可提呈設計圖給市建局評估,這類設施也應設在停車位附近。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LT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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