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年齡介于17歲至37歲的男子,因涉嫌騎駛電動踏板車或腳踏車撞傷人,今早將在魯莽或疏忽的罪名下在國家法院面控。
警方昨天發布文告說,三名男子所涉及的意外發生在去年年7月至今年年2月之間。
第一起意外發生在今年年2月17日,78歲的男子在義順環路的人行道行走時,被17歲的電動踏板車騎士撞倒,受傷入院。騎士將在今天面對一項魯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的指控。
另一起意外發生在去年9月21日,73歲的婦女,在四美街往惹蘭柏拉督(Jalan Pelatok)的步行道,被33歲的腳踏車騎士撞倒受傷。33歲男子今早面對一項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的控狀。
最後一起意外則發生在去年年7月24日。一名48歲男子和一名37歲男子不知何故在吉豐民衆俱樂部起爭執,37歲的男子隨後騎駛電動踏板車撞倒48歲的男子。涉案男子將在今天面對一項魯莽行爲危害他人性命,以及一項抵觸防止騷擾法令的指控。
魯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罪若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四年,或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則可被判坐牢長達兩年,或罰款高達5千元,或兩者兼施。魯莽行爲危害他人性命罪則可面對最高六個月監禁,或罰款2500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