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巴刹內禁止騎腳踏車,女攤販卻騎腳踏車在巴刹裏穿行,結果因疏忽將一名老婦撞倒,導致老婦受重傷。
事件發生在2016年9月22日,現年79歲的洪亞淑當時股骨頸(femur neck)骨折,醫藥費達1萬3723元。
被告蔡美英(48歲)原本去年認罪,但她後來撤銷認罪要抗辯。案件昨天過堂,她卻承認一項行爲疏忽導致他人受重傷控狀。
控方促請法官判她坐牢至少四周,並要被告賠償醫藥費。法官把案展至7月24日讓律師求情後下判。
被告住在勿洛北路第116座組屋,並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經營攤位,售賣豆腐和面條。傷者洪亞淑是馬來西亞人,無業,案發時77歲。
根據案情,被告通常騎腳踏車去巴刹。她清楚巴刹置放“禁止腳踏車”(NO BICYCLES)的告示牌。巴刹人多,地方狹窄,她也知道在巴刹騎腳踏車很危險。
案發當天上午約9時50分,被告像往常一樣,騎腳踏車去巴刹。腳踏車後面有架子,前面有籃子。架子上放著一個裝食品的箱子,前面的籃子放著一個午餐盒。
被告騎腳踏車進巴刹,來到交界處,她沒有看路,沒有察覺腳踏車就要撞到傷者,後來聽見有人喊“有人,有人!”,她才發現。
被告踩刹車器,但已來不及,腳踏車撞到傷者右腳,致使傷者往後倒在地上,就正好在“禁止腳踏車”告示牌的前面。
傷者左腳疼痛,站不起身。她過後被救護車送去醫院。醫生爲她動手術。傷者股骨頸骨折,須留醫治療,出院後複診,醫藥費達1萬3723元。
控方指,巴刹人多擁擠,被告在巴刹騎腳踏車,影響人們安全。此外,被告很清楚巴刹內禁止騎腳踏車,但她卻屢次違規。基于公衆利益,須判處阻懾性刑罰。(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