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步將東南亞業務脫售給Grab,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完成調查後初步裁定這筆交易觸犯競爭法,建議向兩家私召車業者施加罰款,並提出補救措施以恢複市場競爭力。
競消委對Grab和優步發出違規裁定提案(Proposed Infringement Decision),兩家業者可在收到違規裁定提案的15天內向競消委提呈書面陳情。當局會在收到陳情書後再正式裁定這些公司是否違規,斟酌後可對業者罰款。
Grab在3月26日宣布收購優步的東南亞業務,競消委隨後指出,有理由懷疑這筆交易違反我國競爭法,要求它們暫時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業務,並發出臨時措施指示建議。
競消委昨天(7月5日)發文告表示已完成調查工作,並指出這筆交易不僅削減了市場的競爭性,還推高車資,各種證據顯示交易觸犯了競爭法令第54節條文。
當局也發現,Grab與其他德士和租車業者合作,卻對這些業者的司機實施各種限制,包括不允許他們使用其他公司平台。
這意味著任何有意進軍本地市場的業者必須投入大量資金才能吸引司機和乘客。也有潛在業者向競消委反映,如果沒有當局介入,很難吸引到足夠的司機和乘客,同Grab有效競爭。
競消委認爲,Grab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很可能推高車資和抽傭率,服務質量和産品的創新也會削弱。
爲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競消委提出幾個補救措施,並展開公開咨詢,邀請公衆針對措施進行反饋。這些措施包括要求Grab維持收購交易達成前的車資結構和抽傭率,直至市場恢複競爭力。
Grab也必須取消任何使用公司平台的私召車或向它租車的德士司機的約束性條例;優步有意將獅城出租公司(Lion City Rentals)出售給其他業者前也須取得競消委的同意。
陸路交通管理局對競消委發出的違規裁定提案表示支持。
陸交局通過文告說,當局須確保不會有單一業者主導市場並損害乘客和司機利益,也須保持市場開放和競爭。“競消委的提議可恢複‘點到點’交通市場的競爭力,也符合陸交局對該市場的監管方案。”
Grab:當局對競爭定義過于狹窄
Grab受詢時表示不同意競消委的說法,指當局對競爭采取了非常狹窄的定義,也反駁競消委指公司在收購交易後推高車資的說法。
公司發言人說:“雖然我們是最顯眼的交通業者,卻不是市場上唯一的。競消委沒有考慮到現有和新德士及私召車業者過去幾個月的動態發展和激烈競爭。”
Grab指出,公司當時自願通知競消委,也在交易達成前積極與當局溝通。“我們以合法的方式完成收購,也遵守新加坡競爭法。我們也在審查期間完全配合競消委,爲了確保乘客和司機的利益,甚至主動提出臨時措施指示建議以外的建議,不過這些都被競消委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