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步將東南亞業務脫售給Grab,可能違反新加坡競爭法,競爭局向兩家私召車業者發出一份臨時措施指示建議,並要求它們暫時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業務,直到調查結束。
Grab和優步(Uber)已接到這份建議,他們最遲必須在下個月4日(星期三)早上向新加坡競爭局提呈書面陳情。當局收到陳情書後,再決定是否正式發布臨時措施指示(Interim Measures Directions)。
競爭局是在本周二(27日)對這項收購交易展開調查,並在昨天(3月30日)發表文告說,有理由懷疑交易觸犯競爭法令第54節條文,這個條文是爲了禁止任何可顯著削弱競爭的合並和收購行爲。盡管當局尚未完成調查,但爲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環境,決定施行一套臨時措施,要求Grab和優步維持各自在收購交易達成前的車資、車資結構和産品種類。
指示還包括,兩家公司暫時不得整合在本地的業務、削弱自身競爭力以撤出市場、妨礙競爭局以任何方式給予指示,或交換有關車資、車資結構、乘客和司機等的機密資料。
此外,Grab也須確保自願加入Grab平台的優步司機,不得受專屬條款、鎖定期限或合約終止費用的約束。
這是競爭局首次准備向落戶新加坡的企業發出臨時措施指示。根據競爭法,競爭局有權向未提出正式通知但正被調查的合並行爲,采取這類措施。
臨時措施指示一旦發布將立即生效,直到調查結束或競爭局另行通知。Grab和優步也須依法遵從指示,除非競爭局撤銷指示,或是業者成功向競爭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對此,Grab新加坡業務總經理林克捷受詢時說,Grab在簽署交易以前已同競爭局接洽。盡管沒有相關法律規定,Grab也已通知當局將最遲在4月16日自願提交正式合並通知。
他強調,Grab爲消除消費者的顧慮,已承諾維持車資結構,並且不會上調基本車資。
優步應用將在下個月8日于東南亞地區停用,目前尚不清楚競爭局的這項宣布會否影響原定計劃。根據競爭局文告,業者若在指示發布前已違反了指示內容,須著手化解交易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包括扭轉其行爲,或與競爭局協議采取其他行動。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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