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攤販明知巴刹內禁止騎腳踏車,卻騎腳踏車在巴刹裏穿行,結果把77歲老婦撞到重傷,昨天被判監兩周,並得賠償老婦7000元。
事件發生于2016年9月22日,地點是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巴刹內禁止騎腳踏車。
被告蔡美英(49歲)日前承認一項行爲疏忽導致他人受重傷控狀,控方促請法官判監至少四周,辯方則求判罰款。
法官昨天下判時說,事件發生在巴刹,而巴刹禁止騎腳踏車,沒有人想到有人會在巴刹騎腳踏車。
法官指,被告將傷者撞到骨折,並且需要動手術。雖然事發後被告向傷者伸出援手,被告最終也認罪,但這些求情因素並沒有強到足以減輕她的罪責。
法官說,被告已經沒有在巴刹騎腳踏車,不可能再犯,但法庭的刑罰須具有阻懾作用,以儆效尤。
控辯雙方聞判後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是否上訴,法官要求雙方最遲8月14日做出決定,如果雙方最後決定不上訴,被告將在8月29日開始服刑。
被告住在勿洛北路第116座組屋,並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經營攤位,售賣豆腐和面條。馬來西亞籍傷者洪亞淑案發時77歲。
據案情,案發當天早上約9時50分,被告像往常一樣騎腳踏車去巴刹,經過一個交界處,沒察覺腳踏車就要撞到傷者,後來聽見有人喊“有人,有人!”,她才發現。被告踩刹車器,但已來不及,腳踏車撞到傷者右腳,導致傷者往後倒在地上,並且就在“禁止腳踏車”(NO BICYCLES)告示牌的前面。
傷者左腳疼痛,站不起身。她過後被由救護車送往醫院,醫生隨後爲她動手術。傷者因股骨頸骨折,須留醫治療,出院後複診,醫藥費達1萬3723元。
駱維明高級律師爲被告求情說,被告在巴刹經營攤位謀生。當時,她是要把貨送去攤位,因疏忽撞到傷者,心裏感到後悔。被告已經沒有在巴刹騎腳踏車。
律師說,被告的丈夫健康有問題,主要由她照顧生意。她的交通工具是腳踏車,借此往返住家和巴刹。
被告兩個女兒還在念書,她表示已吸取教訓,也願意賠償傷者。但對方索賠1萬6000元,超出被告的能力範圍。到目前爲止,被告已籌到5000元。
控方指,被告根本不應在巴刹騎腳踏車,基于被告的罪責,以及傷者的傷勢,只判罰款並不恰當。(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