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部分公衆擔心廢除婚姻豁免權,將造成更多妻子誣告丈夫的情況,但委員會認爲這不應是保留豁免權的理由,因爲即便原告和被告並非夫妻關系,同樣存在誣告強奸的風險。
《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主張“全面且無條件”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這項一些人視爲“過時”的條文。但委員會在達成結論過程中存在意見分歧,凸顯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涉及方方面面的考量。
婚內強奸豁免權的去留多年來備受爭議。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執行董事林淑美受訪時說,我國就性侵行爲做出多項法律改革來保護婦女,但婚內強奸仍是個人們相對避忌的課題,也是被誤解的性別暴力形式。她說:“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經常受到質疑,理由是它侵犯隱私家庭,並诋毀婚姻的神聖。”
多數受訪者認爲豁免權早該取消
然而,多數受訪者認爲建議具有裏程碑意義,並且是早該踏出的一步。
配合委員會報告上星期五向媒體發布,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受訪時就強調:“女性的身體是她自己的,即使她是你的妻子,她有權說不,不願意就是不願意。”
被詢及這項建議可能有違回教教義,引來有關社群的反感,尚穆根指出,檢討委員會曾征詢回教學者的意見,了解到這麽做並不違反回教教義。
至于一些公衆擔心廢除婚姻豁免權,將造成更多妻子誣告丈夫的情況,但委員會認爲這不應是保留豁免權的理由,因爲即便原告和被告並非夫妻關系,同樣存在誣告強奸的風險。
專打刑事案的律師阿南(Anand Nalachandran)說,盡管廢除婚姻豁免權將加強保護遭配偶性虐待的婦女,但不能忽視這些指控可能會擾亂,甚至摧毀家庭。“與所有其他性侵犯指控一樣,調查人員必須敏感對待受害者,同時要能辨別不實指控。”
對此,委員會相信,取證要求、檢察官酌情權和司法審查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能避免誤判的情況。
報告指出,從2008年8月至2015年12月,警方共接獲23起妻子指控丈夫婚內強奸的報案。警方調查了所有案件,但至今沒有提控任何人。委員會強調,有關數據只是限于離婚程序已啓動,或妻子已獲得人身保護令,以致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權的特定情況,不足以反映整體情況。
律師公會會長維賈延德蘭(Gregory Vijayendran)說,實際情況顯示,一些夫妻在正式離婚前,在“情感或社會”層面已貌合神離。“從婚姻已到無可挽回的地步,到啓動離婚程序時,身爲妻子在某些時候可能處于弱勢,尤其是如果她和丈夫還同住在一個屋檐下。”
林淑美也指出,婦協屬下性侵犯關懷中心所幫助的個案,施暴者大多是受害者的熟人,包括親密伴侶。尚穆根就此表示本身傾向也探討情侶發生暴力事件的刑罰,因爲當中涉及權力不對稱的問題。不過,他坦言要進行這樣的檢討不容易。
尚穆根也認爲,政府需要與公衆進行更多交流,解釋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的考量。
向來支持全面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的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慶文說,要說服持反對意見者並不容易。
他說:“不過,我會促請他們考慮有關建議如何促進配偶關系,因爲它重視婚姻關系的平等、鼓勵夫婦相敬如賓……它只會進一步加強婚姻的神聖並鞏固我們的家庭。”
目前特定情況下才失去豁免權
根據現有法律,除非是特定情況,否則丈夫婚內對妻子霸王硬上弓,不會被控強奸妻子的罪名,因爲他享有婚姻豁免權。這也造成許多受害者默默忍受,不認爲有揭發丈夫惡行的權利。
政府在2007年修訂《刑事法典》時,考慮到在“保護婦女”及“婚內性行爲權利與親密”之間取得平衡,曾部分廢除婚姻豁免權,允許妻子在婚姻明顯破裂時做出婚內強奸的指控。
目前在下列情況中,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權:夫妻根據臨時離婚判決或書面分居協議分居;離婚程序已啓動,或妻子已獲得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