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男子七年內無數次性侵繼女,強迫繼女替他手淫,只要她不屈從就拳打腳踢,昨天被判監七年半。法官當庭嚴厲斥責說:“你算什麽男人和父親!”。
現年23歲的女生在2006年至2014年9月7日遭侵犯,第一次遭非禮胸部和下體時年僅12歲。
《聯合早報》昨天報道,爲加強保護包括未滿14歲少兒在內的弱勢群體,《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在上月底提呈給政府的報告中建議加重施害者的刑罰,也建議設立新法保護受性侵的16歲至18歲青少年,若在信任的人,如父母、教師或醫生等擺布下屈從同意性行爲,犯案者也可被提控。
本案揭露,被告患戀童障礙(Pedophilic Disorder),並且酗酒。女生三歲時,被告和女生的母親結婚。她在青少年時期才知道被告不是她的生父。
每周強迫繼女口交
受害者念中學時,被告幾乎每隔一天就要她脫衣讓他摸,約一周一次強迫替他口交。她念理工學院時,被告仍對她做出猥亵行爲,直到女生報警逮捕他。
控方提控被告五項控狀,包括對當時未成年的女生做出猥亵行爲、性侵未滿16歲女生和蓄意傷害女生等。他聲稱因爲好奇、喝醉酒和受到壓力才犯案。
法官下判時斥責被告說,就算面對壓力,並不表示就能爲所欲爲,許多父親同樣面對壓力,但他們並沒有把壓力發泄在家人身上。
法官說,根據被告的精神狀況報告,他曾恐嚇殺害女生,女生母親和弟妹,強逼女生就範。被告違背信任,是有預謀的犯案。當他知道無法控制女生,便使用暴力,導致女生身心受創。
案情顯示,被告總是趁家人不在家或睡覺時,對女生伸出魔爪。
2006年某日,當時女生念小六約12歲,被告就對女生做出猥亵行爲,撫摸她胸部和下體。女生15歲那年,只有兩人在家,被告強迫女生替他口交。
從2006年至2010年的四年內,女生幾乎每個星期遭被告性侵,每次反抗不果,唯有就範。
到了2014年8月,女生20歲,已經開始工作。9月7日晚上約9時,女生下班回家,撥電告訴被告她在回家途中。
當時被告在附近咖啡店喝酒,他在組屋樓下等女生,叫她跟著他到電梯處,要求女生替他手淫,遭女生拒絕。
被告問女生是不是已有男友,女生說沒有。被告要女生辭工,她拒絕。被告突然揮拳打女生頭部,飛腳踢她身體,結果鞋子掉下,被告便用鞋子打女生肩膀。
女生痛哭,大聲呼救無門。後來女生向被告道歉,被告才停手,並叫女生回家。
女生哭著回家後,告訴家人被告打她,並將遭性侵的事告訴兄弟、外婆外公和阿姨,她隔天搬到外公外婆家住。
家人擔心被告對女生的兩個妹妹,即被告的親生女兒下手,便叫她去報警。女生于同年9月10日報警。
根據輔導報告,女生身心受創、失眠,並且常想起不愉快的事、做噩夢,害怕和被告見面。
控方指,女生是弱勢者,被告七年內有預謀地侵犯她,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被告違背繼女的信任,法庭必須發出明確信息,以儆效尤。
控方說,根據心理衛生學院報告,被告重犯的風險高,鑒于公衆利益,必須嚴懲。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他求情說,他因精神抑郁和酗酒才犯案,他要照顧家庭和年邁母親,繳付房貸。他很後悔,請求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