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汙染事故可能造成像中國毒奶粉事件的嚴重後果,《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建議提高相關罪名的刑罰。
委員會指出,有關在供販售的食品和飲料摻入對人體有害物質的罪名,與該罪行所能造成的最嚴重後果相比,刑罰明顯過輕。
目前,抵觸條文者可面對監禁最長六個月或罰款最高1500元,或兩者兼施。而明知有關食品或飲料摻雜了有害物質還販售,則可面對監禁最長六個月或罰款最高3000元,或兩者兼施。
委員會認爲,這些條文不僅是爲監管食品商,也爲嚴懲那些在生産經營的食物或飲料中,摻入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無良奸商,例如中國毒奶粉事件。
在進一步檢討現有規定和可能構成罪名的情況後,委員會建議提高刑罰,將監禁期增加到最長三年,罰款則無上限,以確保這類罪行的刑罰與有關食品汙染事故可能普遍造成的嚴重影響相稱。
本地食品商大多守法 海外商家更須關注
2008年,中國爆發毒奶粉導致兒童患腎結石事件。黑心廠商被發現在食品裏摻入不應用于食品加工的三聚氰胺(Melamine)以增加蛋白質含量。這是化驗人員始料未及的,因三聚氰胺不在例行化驗清單內,以致有毒食品流入市場。
不久後,更多食品被發現含有這類引起健康問題的化學物,導致事件迅速延燒各地,我國當時也暫停進口或銷售所有來自中國的牛奶及奶制産品。
新加坡食品廠商聯合會永久名譽會長,同時也是大華食品工業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白毅柏受訪時大力支持專家團提高刑罰的建議。
他說:“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健康,目前的刑罰有些輕,恐怕沒法針對那些有心做壞事的人起到很好的阻遏作用,更高的刑罰相信能較有效地警惕業界,督促大家用良心做食品。”
營養産品制造商SMC Nutrition總經理林師捷認爲,有關建議多少能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然而,本地食品安全監管嚴格,食品商大多奉公守法,他更關注的是這項條文能否制裁海外的商家。
林師捷說:“現在的消費者偏好上網購物,但是商家很多是在海外營業。倘若食品出現問題,情況會比較棘手,應該更爲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