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毆鬥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往往難以揪出真凶,現有的法律條文又不足以有效論罪行輕重量刑,《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建議制定新條文對付這類暴力行爲。
報告指出,目前這類案件雖能以謀殺罪提控涉案者,但如果是集體犯罪的情況,要揪出主要行凶者並不容易,因爲要同時證明他導致受害者死亡和懷有犯罪意圖。
另外,非法集會罪只適用于五人以上的情況,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也不能充分制裁致死行爲。例如,持致命武器糾衆鬧事的最高刑罰是監禁最長10年,並可另加鞭刑。
去年4月在3E號裏峇峇利路(River Valley Road)的停車場內就曾發生這類圍毆事件,多人被控持致命武器糾衆鬧事。死者當時相信和涉案九人發生糾紛,結果在混亂中跌倒在地,在醫院昏迷三天後不治。
委員會在報告中說,新條文的基本概念是,倘若一個人知道參與集體犯罪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施暴,就可阻遏他加入或留在團夥當中。“如果他繼續留下,即使他沒有親手導致他人死亡,又或沒有意圖導致死亡或嚴重施暴,他還是會面臨嚴重後果。”
擬議條文的刑罰定爲監禁最長20年或終身監禁,另加鞭刑。
黃恒毅律師受訪時說,這項建議似乎更對症下藥,控方不用絞盡腦汁,拼湊不同條文,確保涉案者受到應有的懲處。
委員會也建議增設蓄意傷害導致他人受重傷的新罪名,刑罰爲監禁最長五年或罰款最高1萬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