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芬起訴商業夥伴阿成違約,獲國家法院判獲索額5萬元。官司勝訴,下來就要“執行判決”(Enforcement of Judgmentsand Orders)。不過,阿成卻推說手頭緊,分明不想付款。阿芬能采取什麽行動以確保阿成乖乖付款?他不付款的後果是什麽?《說法識法》邀請福爾敦律師事務所的賴美儀律師,說明執行判決的步驟和考慮因素,也分享她處理過的個案。
■ 執行判決前應進行盡職調查
在執行判決之前,債權人應該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審查債務人的財務資料。
賴美儀律師說,在法律上,阿芬是“判定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阿成是“判定債務人”(judgment debtor)。
她說,在本地,有幾個數據庫網站,可以讓債權人花費不多就能獲得個人或企業的財務資料。
比如www.questnet.sg,就提供了個人或企業信貸調查、房地産和財務報告,甚至是否涉及訴訟的調查。
債權人也可以通過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網頁(www.sla.gov.sg/inlis),利用債務人的地址,查詢該房地産的擁有人到底是不是債務人。
又或者上國內稅務局網頁(www.iras.gov.sg/irashome/e-Services/Property/Property-Professionals),付兩元五角,就能找到房地産的年值(annual value)和屋主身份。
“你也可以想想,過去與債務人交易時可能交換過有用的文件和資料,包括銀行戶頭號碼和支票。”
她說,掌握了資産的類別或銀行戶頭詳情後,可以申請執行判決,“但要記得,不是所有的執行方法都萬無一失。”
■ 若知債務人戶頭號碼 可用第三者債務扣押令
債權人如果知道債務人的銀行戶頭號碼,賴美儀律師一般會建議債權人用該銀行戶頭號碼申請第三者債務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不過,該銀行戶頭必須只有債務人的名字,不能是債務人跟別人一起開設的聯名戶頭。
有了銀行戶頭號碼,要如何知道這是個“活躍戶頭”?
賴美儀律師說,要確定戶頭未關閉,可以轉賬一元進入戶頭。如果成功過賬,就知道戶頭還開著。
但她提醒,戶頭有沒有錢還是個未知數。
她指出,比較起查封和變賣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第三者債務扣押令是比較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一些債權人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少過兩個月內取回款項。”
她說,第三者債務扣押令的方法也有缺點,因爲銀行戶頭的錢可能不足以償還索款。
“我就碰過一些這樣的個案。出現這樣的情況時,債權人可選擇再提出第三者債務扣押令,但這會增加律師費。”
賴美儀律師說,申請扣押令的時間點因此非常重要。她處理過的成功個案,是債權人在債務人領薪之後,或是債務人或債務公司收到項目付款之後,就申請到扣押令。
另一種執行判決的方法,是申請讓債務人破産。
她說,要提出破産申請,判決款項必須是至少1萬5000元,“但起回款項是不確定的,因爲債務人一旦被判破産,官方受托人將控制所有的資産,然後決定個別的債權人,可以分到多少錢。”
■ 若不知債務人戶頭號碼可用查封和變賣令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銀行戶頭號碼,或許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查封和變賣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
賴美儀律師說,查封和變賣令可以針對動産和不動産,不動産包括土地和私人房産。但查封和變賣令不適用于組屋。
“以動産來說,法庭的執達吏(bailiff)會上債務人的家查封物件,比如電子産品、家具、名牌包包等。申請前,必須確定房子是注冊在債務人的名下。”
她也說,要查封不動産,應確定債務人是唯一的屋主,這是因爲如果私人房地産是聯名性質,會比較麻煩。
“目前還不清楚,查封和變賣令能否用在聯名的房地産上。高庭對這類房地産作出不同的判決,而終審法院也沒給予明確的結論。”
■ 執行判決最大困難在于取回全部索款
賴美儀律師認爲,執行判決的最大困難,在于取回所有的索款。
她指出,以查封和變賣令來說,因爲扣押的物件要經過大折扣拍賣,通常拍賣所得遠低過索款,加上債權人須承擔各種費用,因此到頭來,債權人多數無法取回整筆的索款。
查封和變賣令程序的雜項開銷,包括法庭押金(最低300元)、執達吏費(每小時50元)、拍賣費(查封物件估價低過2000元,拍賣費是至少150元;估價超過2000元,拍賣費就至少800元)、鎖匠費(約100元);債權人如果聘請律師,還得付律師費。
賴美儀律師說,執行判決的另一難處是:查封過程中,第三方可能聲稱一些物件屬于他,反對執達吏查封,向法庭申請“互爭權利”或決定財産從屬權的訴訟程序 (interpleader proceedings)。
她曾碰過一個例子,債務人的妻子出示收據,指一些家具是她買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反對第三方的訴求。”
■ 若無債務人任何財物資料可申請“審查判決債務人”
賴美儀律師說,如果手上什麽資料都沒有,對債務人的財物資料毫無頭緒,債權人可以申請“審查判決債務人”(Examination of Judgment Debtor,簡稱EJD)。
EJD的功用是協助債權人收集債務人的財物資料。債權人可以通過EJD的庭令,要債務人出庭,然後回答一系列資産相關的問題,包括資産類別和下落。
“申請EJD主要的困難是讓債務人出庭。EJD的庭令必須遞交給債務人,如果他不要付款,就很可能會逃避庭令。”
根據所處理過的一些EJD的個案,賴美儀律師說,債務人收到EJD之後,也可能直接付清欠款。
“他們可能不願透露某些資産的信息,所以選擇不要出庭。如此一來,這些個案的債權人可以更快地得到欠款,省卻了出庭和行政方面的麻煩。”
執行判決面對最大困難,在于取回所有索款。以查封和變賣令來說,扣押的物件往往經過大折扣拍賣,拍賣所得通常遠低于索款,加上債權人須承擔各種費用,因此到頭來,債權人多數無法取回全部的索款。
——賴美儀律師
不遵從EJD算藐視法庭
阿成收到阿芬EJD的聆訊通知,卻不出庭,或沒有回答EJD的資産問題卷,就算是藐視法庭。
賴美儀律師說,如果是高庭民事案,藐視法庭可判罰款高達10萬元,或坐牢長達三年;國家法庭民事案,則可判罰款高達2萬元,或坐牢長達一年。
法庭一般願意給債務人機會遵從執行判決,避免他們因藐視法庭而受到懲罰。但如果不遵從,法庭也不會手軟。
過去,藐視法庭的刑期介于七天到六個月,得看違反情況多嚴重。
四年共有5736個審查判決債務人申請
國家法院的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7年,一共有5736個審查判決債務人(Examination of Judgment Debtor)的申請。
同時期,國家法院共接獲219個拘押令(committal proceedings)的申請,這包括防止騷擾法令(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簡稱POHA)以及拘押令的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