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部隊人員未來要進入上鎖的空間拯救病人,有望獲得法律權力破門而入,以執行任務。
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昨天爲民防和其他事務法案提出一讀,修訂內容包括賦予民防人員更多權限,以有效執行任務。
目前,民防部隊只有在火患、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和民防緊急狀況下(如地震、漏油和淹水等),才有法律權力強行進入某些場所或取走擋路的物件,其余情況則需要依據普通法(common law)來取得行爲的正當性。
然而,民防人員在非火患的日常任務中,例如接到緊急醫療的求助,可能得分秒必爭強行入屋施救。因此,此法案有望讓民防人員在非火患的日常行動中也有這方面的權力。
除了賦權,民防人員有時也得免受法律罪責,才能采取原本應屬違例的行動來進行拯救,比如在車禍現場,切開車身以救出受困傷者。民防人員目前只有在火患和民防緊急狀況等才能免責,法案有意讓民防人員在其他日常情況下,只要采取的行動是出于避免傷亡的用意,同樣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權限也將給予民防部隊委任的私人救護車業者,以及派到民防部隊緊急醫藥服務單位的新加坡武裝部隊人員。
內政部昨天發文告指出,這是爲了讓民防人員有更明確的權限對更廣泛的意外情況作出反應。其他修正的內容包括:讓民防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能從昏迷的病人身上獲取指紋和其他身份辨別物,以更快確認身份,以及取得病人過敏源等醫療信息。
法案也將禁止任何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産、分發或使用民防部隊的制服和徽章,以防止不法之徒冒充民防人員。
爲了協調內政部各個部門的政策,其中一些修正內容也會擴展至移民法令、警察部隊法令和監獄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