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防部隊人員日後就算不是救火,也可獲得破門而入的法律權利,以執行任務。民防人員在救援行動時,只要貫徹救人和保護財産,並謹慎行事,便可免受法律罪責。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民防和其他事務法案。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表示,修訂內容希望達到三個目的,即提升民防執行任務的反應和效率、將民防人員行動時所需的職權和保障編納成規,以及加強民防部隊的紀律和人力資源。
她提到,民防人員執行任務時,很多時候得做出果斷的決定。他們可能要進入私人産業,或移除擋路物件,包括拆除鐵窗和破門而入等,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救出受困者。爲確保能安全且高效地行動,民防人員或也須關閉事發地點附近的道路,以及切斷煤氣、水源或電流供應。
“這類涉及緊急醫療服務、救援或危險物質的行動,過去都要求民防人員依據普通法以確保行爲的正當性。”
隨著法案三讀通過,民防人員在非火患行動中,只要貫徹保護生命,避免受傷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就可在執行任務時,免受法律罪責。
民防部隊委任的私人救護車業者,以及派到民防部隊緊急醫藥服務單位的新加坡武裝部隊人員,都會獲得這項權限。
楊莉明強調,這並不意味民防人員今後能肆意妄爲。“只有當民防人員在民防法令範圍內,采取了合理措施、秉誠行事,這項保護才有效。”
針對議員祖安清心(丹戎巴葛集選區)提問,在發生不幸事件時,什麽才算“秉誠行事”及“采取了合理措施”,楊莉明進一步說明,當民防人員的行爲是出于救人、保護産業,及避免健康受到危害,就可算秉誠行事。同時,若人員有合適的應對技術和經驗,便能評定爲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楊莉明說,只要民防人員和受權人士依照誠信和能力行事,就能達到要求。民防人員將接受嚴格訓練,及不斷完善標准作業程序。
另外,法案也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就生産或售賣民防部隊的制服和徽章,違例者可面對罰款高達1萬元和坐牢最長三年。若有人冒充民防人員,一旦罪成,也可面對罰款最高2500元和監禁最長六個月。
其他修正的內容包括:讓民防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能從昏迷的病人身上獲取指紋和其他身份辨別物,以更快確認身份,以及取得病人過敏源等醫療信息。
回應議員對系統將如何保護從病患取得個人信息的提問時,楊莉明說,資料的訪問權限將嚴格受控,而且民防部隊也會采取措施,降低未經授權就能取得資料的風險。這包括爲資料加密,並在賬號遭多次登錄後,自動清除所儲存的數據等。
楊莉明也透露,民防部隊計劃在下來幾年,提升公衆警報系統,如安裝可在大樓內廣播緊急警報的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