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新加坡籍買家李彬彬起訴違約的台灣籍婦女李陳碧玉,個人名下的三層樓單位,總面積爲203平方米,她稱在去年5月23日和24日遭房地産經紀以高壓手段威逼和誤導,讓她以123萬8000元出售。7月8日,珍珠苑宣布集體出售,其單位值312萬8000元,比賣價多了一倍半。
不谙英文的七旬台灣籍老婦,稱遭房地産經紀以高壓手段威逼和誤導,讓她以123萬8000元,把歐南園地標私人公寓珍珠苑(Pearl Bank Apartments)的單位,賤賣給被指與他共謀的買家。
被女買家起訴違約的李陳碧玉(70歲),個人名下的三層樓單位,總面積爲203平方米,數個月後的集體出售價312萬8000元,比賣價多了一倍半。
新加坡籍買家李彬彬(約38歲)去年11月起訴老婦,指她既然已簽署選購權,卻沒完成交易,等于違約,要高庭下令老婦完成交易,並賠償其損失。
代表老婦的立傑律師事務所,指買賣合約無效,因爲老婦是受經紀許益揚(Eugene Koh Aik Yang)的誤導和不當影響簽發選購權書,要高庭撤銷交易。
律師把經紀和其房地産中介公司ERA産業網絡(ERA Realty Network)列爲第三造,指老婦根本沒委任該經紀賣屋,是經紀受買家指使、與買家共謀,不合理地“倉促”完成交易,好讓買家從低價中牟利。
引起官司的買賣交易在去年5月23日和24日發生。去年7月8日,珍珠苑宣布集體出售。
不過,經紀許益揚否認所指。他指老婦說不要住在新加坡,因在台灣的家人有經濟困難,得賣公寓應急,才委托他賣公寓。他指老婦清楚選購權條文,也接受出價。
中介公司:不知其所涉交易
中介公司表明不知道許益揚所涉的交易,但他應有誠信地執行任務,不能作出毀壞業界名譽的事;如高庭裁定他涉及欺詐等指責,這是他未經授權的自身行爲。
辯方將經紀和中介公司列爲第三造,原因是當高庭作出不利老婦的裁決時,任何賠償得由第三造承擔。
在1970年完工的珍珠苑,有280個住宅單位。今年2月,凱德集團(CapitaLand)透過私下協議,以保留價7億2800萬元收購珍珠苑,負責銷售的房地産咨詢公司是高力國際(Colliers International)。
起訴人在法庭文件中表明,她是在去年7月,才知珍珠苑集體出售的事。她也透露,從2004年至2009年在高力國際的商業租賃部門工作。
訴方律師是德尊律師事務所,第三造由Legalstandard LLP和WhiteFern LLC代表。本案預計明年4月開審。訴辯和第三造上周三嘗試在高庭調解,但據知調解失敗。(部分人名譯音)
訴方立場:完全不知會有集體出售
買家稱她有誠信地執行選購權,完全不知有集體出售這回事,並指被列爲第三造的許益揚不是她的經紀,他被指誤導和不當影響老婦與她無關。
根據索償書,起訴人想購買珍珠苑的單位,去年4月聯絡數個經紀。5月3日,許益揚回應說有個8樓單位要賣,屋主(即老婦)之前回拒120萬元的出價。
同月23日,她和丈夫參觀公寓,老婦表明要賣屋,當回台灣養老之用。
起訴人出價123萬8000元,老婦接受,但要求延遲到10月左右才完成交易,她當下同意,開出1萬2380的支票當1%的訂金。同天午夜,經紀到她家遞交選購權書。隔天24日,她交了另4%訂金,即4萬9520元,執行選購權書。
6月19日,代表老婦的律師事務所,歸還兩張支票,說老婦決定不要完成交易,希望取得起訴人的諒解。
起訴人在7月和9月通過律師,表明要完成交易。她在8月取得99萬元的貸款,因交易無法完成而取消貸款。
9月12日,老婦的律師去信表明選購權無效,因此沒必要完成交易,但訴方律師說將采取必要行動,確保交易的完成。
起訴人稱打算買下公寓後出租。除了要老婦完成交易,她也要索討租金損失、銀行征收的1萬5000元貸款取消費、近12萬元的印花稅等。
辯方立場:經紀買家共謀低估賣價
老婦指經紀和買家都知道,123萬8000元的賣價是根據有誤的較小面積計算,卻誤導她。經紀甚至告訴老婦,這是不容錯過的“最好價”,與買家共謀,從這個比市價低了30%的賣價中牟利。
答辯書說,經紀稱公寓面積爲163平方米,不知實際面積有多少,但事發當晚8時,他已從搜查的公寓資料,得知確實面積爲203平方米。
老婦當晚打電話給台灣的兒子,兒子從經紀發給他的資料,發現面積並非經紀所說的163平方米之後,多次點出錯誤和表明不賣公寓,交代不可把選購書交給買家,經紀卻置若罔聞。
辯方立場是:如果起訴人真的蒙受所謂的損失,那是她自己造成的,理當自行承擔,或由經紀許益揚承擔。
去年5月23日,老婦單獨在新加坡。當天傍晚6時半,經紀到訪討論租約更新的事,還帶了起訴人和丈夫前來。
經紀聲稱起訴人對其他單位有興趣,老婦忙著與裝修商談話,沒跟起訴人說過話,夫婦倆待少過五分鍾就離開。
經紀當晚9時回頭糾纏老婦,稱有人出價123萬8000元,卻沒透露買家身份,給了她支票。經紀叫她先簽選購權書,說隔天就給她翻譯本,她的簽名只是簽收支票的證明。
老婦對經紀的高壓手段感到混淆,打電話給兒子,還把電話給經紀聽。
兒子告訴經紀,母親得跟家人商量才能賣屋,交代他不要進行任何交易,母親不接受出價等,不料經紀待到深夜11時50分才離開,並在午夜過後,就把選購書送到買家家裏。
起訴人大可在6月6日才執行選購權,卻選擇隔天急促“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