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玩法已經不一樣,競爭法令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之余,要避免一不小心成爲低效企業應付競爭對手的工具,也不可抑制真正有能力的企業的發展空間。
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裁定Grab與優步(Uber)的並購交易違反了競爭法令,除了開出1300萬元罰單,還列出一連串條件要它遵守,看熱鬧的人拍手叫好。
根據競消委的說法,自從Grab收購了優步之後,它獨自稱霸整個私召車市場,削弱了市場的競爭力,損害司機與乘客的利益,實際車資上漲了10%至15%,因此要它允許司機使用其他私召車平台、解除與德士公司現有的獨家合作協議,並繼續維持交易前的車資和司機獎勵制度,直到任何一個競爭對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30%。
罰金雖然高,但這並不是競消委開過的最高額罰單。競消委最近開出的兩張罰單備受矚目,除了開給Grab的這張,還有一張是開給13家鮮雞經銷商的2700萬元罰單。這些爲本地供應超過九成鮮雞的經銷商,被指多年來串通操縱鮮雞價格,違反了競爭法令。
兩個事件都涉及抵觸競爭法,但本質完全不一樣。一個是牟利商家聯合起來擺明要操縱價格,直接損及消費者的利益,另一個是憑著實力掌控市場,也被說是違反競爭法,要它把江山讓出來,實在有些說不過去。
多數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討論競爭法,很少會從商業的角度去看。
對消費者來說,價格最重要。對商家來說,賺錢最重要。
違反自然淘汰法則導致經濟失去效率
競爭法存在的目的是幫助中小企業得以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進入市場和經營,爲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確保他們能以更便宜合理的價錢購得産品和服務。但這卻可能適得其反,違反自然淘汰的法則,導致經濟失去效率。
針對Grab的例子,專門研究公共交通的新加坡國立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李德纮博士今年7月接受訪問時就用了很生動的比喻——就好比一個成績優異的學生考入好學校卻被指不公平,一定要他幫助其他學習能力較差的同學能與他同等競爭才行。
有沒有能力進入市場、有沒有能力在競爭中生存下來,不應該用人爲方法維持。這會讓沒准備好的人也有機會,扭曲企業家精神和創業精神。
競爭多了掀起的價格戰,讓消費者馬上受益,但長遠來說卻未必是件好事。銀彈多的大企業可通過大量進貨來壓低貨源的價格,加上有財力薄利多銷,這讓小企業容易被擠出局。
商家利潤被削弱,影響投資者對長期投資回報的預期,員工工資也會受到抑制,最終大家都是輸家。
撇開私召車市場不說,其實不論什麽領域,新加坡市場只有這樣大,很難容得下太多競爭對手。競爭對手一多,大家分到的餅就會變少。企業分到的餅不夠,不餓死也會營養不良而無法壯大,若“違反競爭法”讓企業無法套現,就只能坐以待斃。
Grab錯在先斬後奏 沒獲“保庇”就並購優步
回頭看Grab事件的來龍去脈,企業並購是很平常的事,Grab錯在先斬後奏,沒有先得到競消委的“保庇”就把優步給吃了。
兩家公司若從一開始就請示競消委,相信後者也不會阻止這項交易,因爲優步撤出東南亞市場相當倉促,要麽把業務賣了,不然就跟共享腳踏車業者oBike一樣拍拍屁股走人,若競消委不批准這次並購,結果會留下一堆失業的司機以及同樣沒有選擇的乘客,如今優步有錢進袋、Grab得到車隊和業務、優步司機繼續工作,算是皆大歡喜的結局。
隨著像Grab這樣的科技顛覆者越來越多,包括競爭方式在內的遊戲格局已經改變。
Grab和優步在進軍本地時給予乘客各式各樣的回扣,輸入促銷密碼後有時候一趟車程可以完全免費,其他顛覆者如共享腳踏車經營者、送餐服務業者等,也有類似的手法。燒錢是這些科技公司的經營模式,誰能燒得久誰就是贏家。
利用價格優惠贏取市場並非顛覆者的獨特經營手法,自古以來商家都會通過這種方法作爲競爭手腕,只是如今科技公司因得到投資基金的加持,讓它們能大規模迅速攻下市場,把競爭對手淘汰出局後便有定價的決定權。
遊戲玩法已經不一樣,競爭法令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之余,要避免一不小心成爲低效企業應付競爭對手的工具,也不可抑制真正有能力的企業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