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表電子顧問服務指導原則,通過放寬部分條例,鼓勵更多金融業者提供電子投資顧問服務。
金管局昨天發布的文告指出,指導原則對證券及期貨法(SFA)和金融顧問法(FAA)中的執照和商業行爲規定作出改進,以便讓電子投資顧問業者更容易在本地營運,也進一步明確現有法規對電子顧問服務的約束作用。
根據指導原則,有意向散戶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務的電子投資顧問,若滿足特定條件,即便沒有達到證券及期貨法的業績紀錄要求,也可獲得營業執照。這些條件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基金管理和科技方面擁有相關經驗、只提供由簡單的集體投資計劃(CIS)構成的投資組合,以及在運作頭一年內對電子投資顧問業務進行獨立審計。
電子投資顧問也可選擇不收集客戶全套信息,如就業情況和收入來源等,但業者必須推出相應措施,降低因客戶信息有限而提供不恰當投資建議的風險。
譬如,業者可通過調查問卷找出那些不適合購買電子顧問産品的顧客,並拒絕向他們提供服務。
此外,持有財務顧問執照的電子投資顧問公司,可將客戶的交易訂單轉給股票經紀商執行,並重新平衡客戶在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組合,無須另行申請執照。
金管局也指出,電子投資顧問的商業模式面對獨特風險,包括算法出錯和遭受網絡攻擊。因此,當局希望業者打造強大框架來管理和監督算法,並掌控科技和網絡風險。
金管局助理局長(資本市場)李文業說,當局正通過完善監管框架以支持金融顧問服務創新,並爲投資者利益提供足夠安全保障。“指導原則將促進新的網絡商業模式推出,從而爲投資者提供更多獲取投資建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