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注冊且超重的電動踏板車,遭當局充公兩個多月後,電動踏板車主人接獲陸路交通管理局的來函,要求她支付總額近1800元的拖車費及儲藏費。
不過,陸交局表示,不符合規格的電動踏板車被沒收後,當局不會收取儲藏費,並在酌情考量後,也確定撤銷上述車主的150元拖車費。
一名女子日前通過朋友的面簿申述,指收到來自陸交局的來函。
根據來函內容,女子于7月30日早上9時15分,被發現在勿洛北路騎著一輛未注冊的電動踏板車。
當局指該電動踏板車重達27.7公斤,超出活躍通勤法案所規定的20公斤,因此須充公接受調查。
據今年1月國會通過活躍通勤法案,規定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公分、最高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5公裏,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或監禁。
陸交局調查
陸交局要求女子于前日(15日)早上10時到當局的調查部門配合調查,並攜帶該信件、身份證、150元的拖車費,以及每日21.40元的儲藏費。
女子的電動踏板車于7月30日至10月15日遭充公長達77天,儲藏費累積達1647元8角,加上150元的拖車費,她總共須支付當局1797元8角。
陸交局昨天回複本報詢問時表示,不符合規格的電動踏板車被陸交局沒收後,車主無須付儲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