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江蘇付某某等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從上家購進的“曲芝韻”、“古方”等非正規渠道生産的減肥膠囊可能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成分,仍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在網上銷售。張某在收取買家訂單和貨款後,將買家信息、貨物種類、數量通過微信發送給付某某,付某某根據張某的發貨訂單,從廣東省廣州市將減肥膠囊及包裝材料寄給張某的客戶王某、貢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共計21萬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機關在付某某處查獲“曲芝韻”減肥膠囊2705瓶、“古方”減肥膠囊2475瓶、粉色膠囊3107瓶、散裝膠囊20余公斤及包裝材料、快遞單、賬本等物品。經檢測,從付某某處查獲的“曲芝韻”、“古方”、粉色減肥膠囊及散裝膠囊中均檢測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9年)認爲,被告人付某某、張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爲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額均超過20萬元,屬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依法懲處。付某某、張某共同實施的銷售行爲部分,構成共同犯罪。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付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沒收。
3.典型意義
近年來,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出現向互聯網蔓延的新趨勢,犯罪分子利用淘寶等網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遞服務等便利條件實施犯罪,參與人員多,牽涉地域廣,犯罪手段隱蔽。相關部門不斷提高打擊力度,應對危害食藥安全網絡犯罪的新趨勢,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從他人處購進非正規減肥膠囊産品,通過張某等人在網上銷售,張某通過網絡向其客戶加價銷售,將訂單信息通過微信發給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發貨,一、二審法院認爲付某某、張某構成共同犯罪,綜合發貨明細和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並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認定銷售數量和犯罪金額,認定和處理依據確實、充分,爲有力打擊危害食藥安全網絡犯罪提供了經驗和參考。
(二)陝西李某某等非法經營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挂靠西安某醫藥公司,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李某某將非法購進的藥品存放于其租賃的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三處民房內,後加價銷售給藥店、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西安市某診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受雇于李某某負責管理庫房藥品發放、記賬,幫助其銷售藥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在李某某租賃的民房內查獲大量未銷售的藥品及銷售賬本。經鑒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經營藥品的金額共計16383365.12元。
2.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8年)認爲,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爲經營負責人,聯系挂靠單位、租賃房屋、購買藥品、雇傭並指使他人對外銷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負責藥品收發、記賬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3.典型意義
食藥安全監管要嚴把每一道防線,不僅要嚴管生産環節,維護生産秩序,保證食品、藥品質量,還要嚴管流通環節,維護流通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等行爲。藥品生産、儲運、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專業性強,風險性高,加強藥品經營許可監管,嚴管流通秩序,對保證藥品安全亦尤爲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經營一案是發生在藥品流通領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采取挂靠有經營資質企業的方式,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從2009年至2017年案發,無資質從事藥品經營達8年之久,經營行爲長期脫離監管,銷售金額達1600余萬元,嚴重破壞藥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懲處各被告人,對有效扼制相關犯罪,具有積極的示範做用。
(三)河南呂某某等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呂某某購進生産設備及空膠囊殼等大量生産原料,先後夥同被告人呂某省、呂某偉、呂某運(另案處理)等人輾轉在河南省中牟縣白沙鎮大雍莊、沈丘縣南楊集、馮營鄉呂集村等地生産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補腎壯陽類、降糖降壓類等假冒保健品,呂某偉還在內蒙古自治區、遼甯省沈陽市、重慶市、河南省信陽市等藥交會上散發保健品代加工名片,進行宣傳,招攬客戶。呂某某生産假冒保健品後通過物流發貨對外銷售給李某(另案處理)等人,李某又包裝成“聖傲”牌雪源軟膠囊、“逸身沁”牌紅花紅景天軟膠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國銷售。其間,呂某省還夥同呂某偉自行生産此類假冒保健品對外郵寄銷售。截止案發,呂某某通過物流向李某等人銷售非法生産的保健品,並通過他人銀行賬戶收取貨款5173425元。呂某省涉案金額3020047元,呂某偉涉案金額345780元。經抽樣檢驗,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檢測出國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2.裁判結果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9年)認爲,被告人呂某某、呂某省、呂某偉在生産、銷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摻入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呂某某銷售金額517萬余元,呂某省銷售金額302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呂某偉銷售金額34萬余元,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呂某某、呂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呂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並罰。據此,依法判處:一、被告人呂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二、被告人呂某省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撤銷緩刑與前罪所判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三千元。三、被告人呂某偉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四、對被告人呂某某、呂某省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3.典型意義
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原則,人民法院審理危害食藥安全刑事案件,綜合利用自由刑、財産刑等刑罰措施,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保障刑法實施的效果,對此類犯罪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針對危害食藥安全犯罪的貪利性特點,注重加大財産刑適用力度,剝奪再犯能力和條件。近年來,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藥品予以銷售案件多發,這些保健食品中雖添有藥品,但仍以食品名義對外銷售,依據相關規定應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此類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來都是打擊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呂某某等人生産、銷售金額達500余萬元,從中獲取巨額利益,一、二審法院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除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外,還判處生産、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斬斷其再犯的經濟基礎。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典型案例
(一)北京楊某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某村經營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工作人員向其經營的早餐店送達《關于餐飲業小麥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铵食品添加劑的告知書》,明確向其告知了國家關于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铵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工作人員對楊某某經營的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並對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進行取樣檢測。經檢測,楊某某當日制作並出售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爲1002mg/kg。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內當場查獲並扣押含鋁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訴。
2.裁判結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某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一是堅決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懲罰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生産、銷售含鋁泡打粉包子類行爲看似普通,消費者偶爾食用可能也不會産生嚴重後果,但是如果長期食用此類食品,鋁元素會附著在體內無法代謝,給人體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會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須用最嚴謹的標准規範添加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铵食品添加劑的行爲。本案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嚴格監管,公安機關及時偵查,檢察機關堅持罰當其罪,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人民法院及時作出有罪判決,並對被告人楊某某處以罰金,體現了執法、司法機關堅決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懲罰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決心。食品安全無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就應依法嚴厲懲處。
二是本案的辦理,對規範市場、保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範意義。一方面對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履行監管和司法職責有著很強的示範作用,另一方面,對那些不遵守國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從源頭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爲的效果。
三是結合案例開展普法宣傳,預防此類犯罪再次發生。本案中,執法、司法機關主動到食品生産銷售集中的場所,結合包括本案在內的典型案例開展宣傳,通過展板展示、社區主題講座等形式,解讀法律法規、以案釋法,有力震懾可能存在的違法苗頭。從近三個月執法辦案反饋來看,發案區域內未再發現此類犯罪行爲,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衆的食品安全意識,維護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上海李某等人生産、銷售假藥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爲上海某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房公司)藥品采購負責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從非正規渠道低價購入大量來源不明的中藥飲片,由倉庫負責人、被告人齊某春負責管理、收發,將上述中藥飲片配送至藥房公司門店進行銷售。期間,李某、齊某春還對部分中藥飲片進行包裝和貼標。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對藥房公司某門店檢查時,當場查獲3包上述來源不明的中藥飲片,隨後民警將該店店長、被告人丁某春抓獲。次日,公安機關對藥房公司倉庫依法搜查,當場查獲300余種上述來源不明的中藥飲片和30張用于貼標的藥品合格證,並將倉庫負責人、被告人齊某春抓獲。同年3月3日,公安機關在浙江省嘉興市將被告人李某抓獲歸案。
經上海市食藥監局認定,上述從藥房公司某門店查獲的3包中藥飲片和從倉庫查獲的216種中藥飲片是假藥。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上述涉案藥品中的24種中藥飲片抽檢,有14種性狀、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國藥典》或《上海市中藥飲片炮制規範》標准的規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齊某春涉嫌生産、銷售假藥罪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9月6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李某、齊某春涉嫌生産、銷售假藥罪,丁某春涉嫌銷售假藥罪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2.裁判結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李某犯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齊某春犯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丁某春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齊某春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充分發揮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准確、有效打擊中藥領域假藥犯罪的典型案件。
一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形成打擊合力,保障中藥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中藥是中國特色醫療衛生體系的瑰寶,國家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但近年來,有少數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弄虛作假,導致中藥市場出現了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狀況,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並移送違法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扣押關鍵物證,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提出引導偵查取證意見建議,確保及時固定和收集證據,爲法院後續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礎。本案爲打擊中藥飲片領域違法犯罪提供了樣本,有助于警示中藥經營者在從業過程中嚴格依法規範經營,促進中藥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二是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嚴格按照中藥標准認定實質假藥。中藥類産品屬性繁多,既有“食藥同源”産品,又有純藥物類甚至毒性産品等。檢察機關在引導偵查取證過程中,第一時間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就查獲的中藥産品分類問題進行研討,明確應結合實際用途、銷售地點、包裝特征、宣傳情況等方面,准確界定涉案産品是否屬于藥品,進而研判是否應當認定爲假藥。經檢測,在抽檢的24種中藥飲片中,有14種涉案中藥飲片屬于“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准規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實質假藥,明確了涉案假藥的實質危害性。
三是對標“四個最嚴”,強化追究刑責後的社會治理。爲了體現“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在本案刑事判決後,檢察機關建議上海市藥品監管部門將李某、齊某春、丁某春三人納入藥品從業“黑名單”,除對涉案單位行政罰款外,藥房公司及其涉案下屬門店均已被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徹底杜絕了涉案人員繼續從事藥品經營的可能,充分體現了“四個最嚴”的懲治效果。
(三)江蘇海安朱某某等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蘇省海安市市民張某聽信網絡藥品銷售人員關于“醫保回收藥、價廉物美”的宣傳,爲其做過心髒搭橋手術的妻子,從網上以每盒50元的低價購得預防血栓藥品“波立維”30盒。張某購買後卻發現藥品包裝粗糙,遂送藥至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該局鑒定該“波立維”爲假藥後,隨即向公安機關移送這一涉嫌犯罪案件線索。
經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維”“立普妥”“可定”等9種藥品系他人生産的假藥,仍大量購入,並組織被告人吳某某等5人通過層層發展下線的方式在全國多地通過微信銷售牟利。山東、湖北、雲南3家連鎖藥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參與其中,各犯罪單位及犯罪行爲人均明知所銷售的藥品系假藥,仍公開銷售,造成假藥在全國衆多地區擴散。朱某某個人銷售假藥83.7萬余元,被害人達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涉嫌銷售假藥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裁判結果
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單位的行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朱某某銷售假藥80余萬元,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1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罰,三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判決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出消費警示,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38萬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單位均認罪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一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重拳打擊確保“一個不放過”。本案中,假藥銷售系通過網絡進行,查處難。犯罪嫌疑人銷售的“波立維”“立普妥”“可定”等藥基本都是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藥”,假藥流入市場,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社會危害極大。執法和司法機關以高度的責任心,全力投入案件,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涉案線索後,立即啓動兩法銜接相關工作。公安機關及時立案,檢察機關同步介入,共同會商案情,制定偵查方案,共同派員調查取證,朱某某到案後,根據朱某某的交代和網絡銷售痕迹,將涉網的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同時落實司法爲民措施,及時告知被害人案件進展,引導被害人理性維權。
二是堅持不枉不縱,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圍繞以審判爲中心的原則,運用證據完善指控體系,確保庭審效果。首先,根據上遊犯罪行爲人朱某某犯罪團夥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較輕、希望從輕的心理狀態綜合考量,適時啓動羁押必要性審查,改變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這三名被告人認識到只有認罪服法才有出路,他們穩定的供述,爲庭審提供了有力支撐,促使被告人朱某某當庭認罪,確認上遊犯罪行爲人購買的藥品均系假藥。結合扣押藥品的鑒定結論,證實整個銷售鏈條的藥品均爲假藥,通過下遊犯罪行爲人的聊天記錄、物流清單、轉賬記錄、扣押賬本等書證逐一厘清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除有個別被告人提出少量藥品被其自用,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辯解,所有被告人均認罪服判,無一上訴。
三是通過公益訴訟,綜合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助推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同步推進刑事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讓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該院經審查案件,探索性提出懲罰性賠償金,並在全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出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和服用涉案假藥的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懲罰性賠償金將納入消費公益金,用于受害群衆的救助性賠付,全面保護受害群衆的合法權益。
四是延伸檢察職能,促進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發出職業禁止令,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同時,向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加大對本地藥品市場包括正規藥店的監管力度。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采納落實該檢察建議,積極開展全市場專項整治,加大宣傳力度。該案被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寫入2019年7月失信風險警示報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爲藥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鍾,同時幫助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高了用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公安部典型案例
(一)江西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食品系列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江西省景德鎮市公安局通過缜密偵查、集中收網,成功偵破“6.30”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系列案,搗毀犯罪窩點3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0名,現場查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用冷粉10余噸。經查,景德鎮市贛興食品廠等3家工廠在生産加工冷粉過程中,爲實現增重、美觀、防腐等效果,超範圍使用焦亞硫酸鈉溶液浸泡2至3個小時後,再行包裝銷售,累計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
2.辦理現狀
已經移送起訴(12月12日)。
3.典型意義
該案是食品安全領域加強行刑銜接、有力打擊濫用食品添加劑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四川張某某等生産銷售假藥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在公安部組織協調下,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機關集中收網,成功偵破成都“8.21”生産銷售假藥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搗毀制售假藥窩點5個。經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等人成立所謂的“愛心會”,注冊成立某醫藥科技公司爲掩護,收取會費並承諾免費醫療、養老,以類似傳銷的手段快速發展老年人“會員”,同時在成都市等地設立制售假藥窩點,以中藥材等作爲原材料大量生産藥丸、藥膏等20余種假藥,標稱具有治療腫瘤、肝病、腎病等療效,向“愛心會”會員大量銷售,總涉案金額4.3億余元。
2.辦理現狀
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3.典型意義
該案是利用傳銷手段大規模銷售假藥坑害老年人的一起典型案件。
(三)廣西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在公安部組織協調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7.02”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搗毀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其原料的“黑工廠”“黑窩點”2個,扣押有毒有害原料20公斤。經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在江蘇省太倉市設立生産窩點,組織人員研發、生産“2-羟基丙基去甲他達拉非”等有毒有害物質,山東省榮成市郭某某購買使用上述物質加工成牡蛎蛋白粉等中間産品,南甯市某食品公司以該牡蛎蛋白粉爲原料,生産加工“海參牡蛎顆粒”等食品進行銷售,涉案金額2.7億余元。
2.辦理現狀
已經移送起訴(10月8日)。
3.典型意義
該案是公安機關有力打擊制售新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並推動出台國標檢測方法、突破法律適用瓶頸的一起典型案件。
四、市場監管總局典型案例
(一)江蘇鎮江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江蘇鎮江市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衆舉報,稱某城鄉結合處民房院內有人制售假酒。鎮江市新區市場監管局立即會同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共同查處。專案組以“端窩點、斷源頭、破網絡、抓主犯”爲工作目標,經過8個月的艱苦調查,通過蹲點守候、偵控技術等手段,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2019年7月8日,專案組對4處大規模的制假窩點開展集中收網行動。現場查扣假酒1600余箱,涉及洋河、國緣、五糧液、茅台等10余個品牌,查獲各類作案工具千余件,抓獲王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經查,2016年以來王某等人共制售涉案假酒約12000件(瓶),涉案貨值5000余萬元。
2.典型意義
一是該案采取專案調查,案件查處紮實深入。該案制售假酒團夥線上聯系,線下交易,現金結賬,行爲隱蔽、反偵查意識極強,該團夥每天銷售量大,社會危害嚴重。針對此情況,辦案機構專門設立專案組,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力協作、各司其職開展專案調查,專案組明確職責分工,開展電子證據固定、審查擴線、銀行查詢、定位抓捕等工作,查明假酒制作和銷售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代理真實身份、活動地點等情況,深入紮實推進專案查處工作。
二是深入摸排,鏟除整個違法犯罪網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通過線索分析和嫌疑人交代,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假酒的包裝都來自河南、浙江等地,專案組繼續深入開展偵查工作,摸清其上線具體位置、交易方式,待時機成熟集中行動,聯合相關部門及時鏟除上線生産窩點。同時積極擴大戰果,跟蹤摸排,擴線偵查,順藤摸瓜,鏟除整個銷售網絡下線。
三是加強協作,構建立體打假常效機制。案件查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協同作戰,共同推進專案偵查工作;加強與檢察院、法院的協調,暢通司法通道,形成司法共識,確保案件質量;加強政企協作,引入被侵權企業參與案件定性甄別,發揮企業專業手段第一時間鎖定假冒産品。由此建立起高效、立體的市場監管打假協同機制。
(二)湖南婁底非法制售假冒堅果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婁底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摧毀一家制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堅果黑工廠,現場查扣原材料扁桃仁49箱1100余公斤、腰果仁46箱1000余公斤、核桃仁77箱770公斤、藍莓26箱,葡萄幹47箱,蔓越莓蜜餞115箱以及假冒沃隆牌每日堅果成品13000余包,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武等2人,查扣生産用烘焙機等生産設備,涉案物品裝滿四台重型貨車。
2.典型意義
該案隱蔽性強、涉案範圍廣、危害大,違法分子將加工窩點設在城鄉結合部,通過微信、QQ、電話等進行聯系,由下線將貨款轉賬給上線,上線安排快遞公司送貨,不直接見面、不直接收貨款、不直接交貨;從原料、外包裝標簽標識到成品的銷售,涉案範圍輻射四川、廣東等多個省市,形成了完整的犯罪網絡;加工場所極其簡陋,地面髒亂差,工人沒有相關健康證明,具有社會危害性。市場監管部門克服困難,充分利用行刑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信息交流互通,共同研究和分析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開展嚴厲打擊,成功查處本案。
(三)重慶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管局和公安局以重慶地區網上銷售的涉嫌假冒保健食品爲線索,赴福建省泉州市成功打掉3個通過異地加工、網絡推銷、郵寄快遞,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和假藥的黑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查獲“雪域藏寶”“勃金V8靶向活性肽”等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食品)和假藥27種80余萬粒、標簽2000余萬套、生産設備3台,涉案金額8000余萬元。
2.典型意義
一是該案是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中查辦的一起典型案件,涉衆面廣、違法手段獨特、涉及人員多、涉案金額大,成功查處該案有力展現了新組建的市場監管部門維護群衆切身利益,溯源打擊各類違法行爲的決心和能力。
二是該案隱蔽性強,生産銷售網絡“家族化”,網點均通過網絡、快遞等渠道銷售,業務也單線聯系,生産窩點租用普通民房,生産人員平時吃住都在室內,很少外出,原料采購、成品發貨采用小貨車運送。執法人員通過線上巡查和線下蹲點、跟蹤相結合,充分掌握案件線索後,端掉窩點。
三是該案欺騙性深,犯罪團夥爲博人眼球,大量印制英文或阿拉伯文的包裝、標簽以及說明書,包裝精致,有保健食品藍帽標志,並宣稱純天然成分。所標的生産企業如“美國輝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僅從産品本身上看,是一種天然安全的高科技新産品,實爲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藥物成分,産品副作用大,危害性強。
四是行刑銜接機制成功有效。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管局注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組建“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聯合執法辦公室”,民警與市場監管人員合署辦公,實行雙重管理。本案中,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管局利用與區公安局的情報共享、聯合打擊機制,共同開展網上巡查,掌握違法線索,發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後,及時抽調精幹力量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憑借紮實的業務知識及物品鑒別的專業技能,對産品生産設備、生産條件進行專業研判,檢驗27批次涉案産品,爲案件提供涉案産品違法定性專業支撐,促進了案件快速、高效查處。
五、國家藥監局典型案例
(一)陝西任某某等人生産、銷售假藥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對陝西百家藥廚醫藥有限公司旗下三家門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標示爲陝西龍力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當歸”等36個品種中藥飲片質量可疑。經核查,陝西龍力藥業有限公司未生産過上述中藥飲片。陝西百家藥廚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藥。因該案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省食藥監管局稽查局立即啓動行刑銜接機制,于2015年11月將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查處,並抽調業務骨幹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機關在省食藥監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將隱藏在幸福北路79號院內的生産假冒飲片窩點查獲。現場查扣了大量已包裝待售的標示渭源縣濟仁堂牌的中藥飲片和未完成包裝的中藥飲片、標示渭源縣濟仁堂牌的中藥飲片包裝袋及相關資質材料等物品。經協查,所查扣的標示渭源縣濟仁堂牌中藥飲片系未經批准生産應按假藥論處。
司法機關審理查明,任某某系陝西省藥材公司東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來,任某某組織任某軍、趙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不具備中藥飲片生産條件的情況下,以省藥材公司東城采供站中藥飲片部的名義雇用張某民、張某田、任某妮、孫某磊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區東站路58號院內生産中藥飲片,冒充渭源縣濟仁堂牌産品銷往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劉某梅身爲百家藥廚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銷售的渭源縣濟仁堂牌中藥飲片系任某軍等人組織他人非法生産仍購進予以銷售。百家藥廚因銷售假藥被公安機關和省食藥監管局查處後,任某某、任某軍等人又將生産窩點搬至西安市幸福北路79號院內,繼續以上述方式生産假冒渭源縣濟仁堂牌中藥飲片予以銷售。
2016年8月,省食藥監管局稽查局將公安機關通報的涉案下線零售藥店及醫療機構交辦給相關地市藥品監管部門,要求依法查處,目前均已處置完成。
2.裁判結果及辦理現狀
司法機關審理認爲,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違法行爲而進行生産、銷售,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依法判處任某某、任某軍、趙某、劉某梅、張某民、張某田、任某妮、孫某磊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合計1900萬,目前除孫某磊刑滿釋放外,其余人員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機關轉來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産銷售假藥罪的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2019年經省藥監局多次討論,認爲司法機關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責任,但藥監部門還應依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頒布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其和爲其銷售假藥提供便利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進行立案處理。
省藥監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討論並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進行溝通,請示相關部門後,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任某某等8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擬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對爲他人經營藥品提供便利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作出罰款和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3.典型意義
一是此案是《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陝西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生動實踐,爲今後藥品行刑銜接案件的偵破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也爲行刑銜接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運作模式。順利偵破此案與各部門緊密協作是密不可分的,無論是行政機關在日常執法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及時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協查、認定,還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行刑聯動,作出刑事判決後通報行政機關,再由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照、從業資格罰等行政處罰,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正是工作辦法與實施細則爲案件偵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強“行刑銜接”必須提高執法合力,打擊藥品制假售假必須瞄准重點,注重找案源、查案件、辦鐵案,突出查處大案要案。此案中,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行刑聯動,及時移交並出具認定結論等做法有效地破解了藥監部門在打擊假藥團夥和窩點案件中孤軍奮戰、偵查手段不足的困局,也破解了公安機關在辦理假藥案件中缺乏專業法規知識和檢驗技術支持的困局,此案的順利偵破,使得行刑銜接各項制度得以真正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了行刑雙方對行刑銜接重要性的認識,爲今後行刑銜接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江西婁某某非法經營未經注冊隱形眼鏡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藥品稽查局接到網上非法銷售美瞳的案件線索後,經過分析研判認爲,該案件屬于利用網絡非法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涉案金額高、銷售範圍廣、違法手段隱蔽性強、造成的危害大。通過對相關線索的核查,初步認定婁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未經注冊進口醫療器械隱形眼鏡,交易金額較大,其行爲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要求,將線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廳進一步偵辦。公安部門接到案件線索後,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成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婁某某。經審訊,婁某某供認非法交易額達28.3354萬元。
2.裁判結果及辦理現狀
該案件被評爲全國食品藥品稽查執法優秀案例,入選2017年江西省食品藥品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局按照行刑銜接案件查處工作要求,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做好案件查處和風險控制工作;對違法産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對無證經營行爲,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
婁某某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利用互聯網非法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隱形眼鏡,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南昌市公安局完成了偵查工作,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判,2018年7月18日出具《刑事判決書》(2018贛0102刑初378號),被告人婁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典型意義
一是違法行爲隱蔽性強。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利用QQ、微信、微博等推銷産品成爲一種新型經營的營銷方式,這種營銷方式具有受衆廣、精確度高、互動性強、支付便捷和效果突出等特點,但也存在違法交易隱蔽,對涉及微信、手機通訊、資金交易等行政監管追查難等突出問題。就本案而言,婁某某從大學開始就從事代購活動,通過做平面廣告模特和微信、微博的推廣,積累了大量粉絲,成爲了一名網絡紅人。在銷售隱形眼鏡時,只需要在朋友圈內分享,粉絲們出于對偶像的信任,往往容易放松警惕。由于朋友圈內的信息對外是隱蔽的,執法人員難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案源線索,這對違法行爲的發現和查處帶來較大的困難。
二是調查核實難度大。這是一起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經營醫療器械的典型案件。涉案當事人利用網絡進行銷售,當事人身份隱蔽,經營場所難以確定,違法行爲調查取證困難。同時,犯罪嫌疑人婁某某具有一定的反偵查經驗,其戶籍地爲南昌,但其本人長期在安徽馬鞍山從事網絡銷售活動,跨地域辦案給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增加了很多難度。
三是藥監部門和公安部門通力合作,推進醫療器械行刑銜接工作。本案是一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密切合作,深挖線索,共同破獲的非法經營醫療器械案件。在初查過程中,江西省食品藥品稽查局沒有因爲現有的執法手段難以鎖定犯罪嫌疑人而裹足不前,而是積極核查現有線索,加強與公安部門溝通協調,在尚未達到立案移送標准的情況下,先行移送案件線索。由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後,藥監稽查人員再進行補充調查,從而加快了案件查辦進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以後,藥監稽查人員繼續發揮專業優勢,在短時間內完成了對涉案産品認定和婁某某的行政違法行爲的確定。同時,此案的辦理是將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納入非法經營罪的一次有益嘗試,對推進醫療器械行刑銜接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
(三)湖南李某等人生産銷售假藥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在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期間,湖南省漣源市市場監管局舉全局之力,深入基層鄉村社區,全面摸排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線索,打響確保食品藥品安全“人民之戰”。根據群衆舉報,曆經3個月的深挖細查,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查辦一起隱藏于城鄉結合部從事制售假藥的李某等人生産銷售假藥案,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搗毀假藥生産窩點1個、假藥銷售網點2個,現場查扣中藥切片機、粉碎機、制丸機等制假設備和成品、原料、包裝材料以及“祖傳秘方”“包治百病”等非法宣傳資料。通過熟人介紹銷售至湖北、河北等20余個省市。經執法檢驗,涉案假藥檢出非法添加的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馬來酸氯苯那敏等化學藥物成份,長期服用對人體會造成精神行爲障礙或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危害。該案已被湖南省藥品監管局、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挂牌督辦。
2.辦理現狀
目前,湖南省藥品監管部門全力配合司法機關偵辦該案,對所有涉案原輔料、半成品、成品進一步查證檢驗,對所有假藥流向和受害群衆“逐批逐單”追蹤調查核實,立即查控産品,防止假藥繼續危害;公安機關向涉案的20余個省市發出案件聯辦協查“集群戰役”,確保所有涉案人員從嚴打擊到位;檢察機關已對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以生産銷售假藥罪、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3.典型意義
一是假劣藥品無“小案”。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小線索牽出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打著“祖傳秘方”的幌子,進行“小作坊”非法添加、非法配制藥品,開展“包治百病”的非法宣傳,利用“風濕”等常見慢性病患者治病心切的心理,通過熟人介紹銷售,其隱蔽性極強、欺騙性極高、危害性極大,違法性質十分惡劣,帶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
二是食藥安全無“小事”。該案發生後,湖南省、市、縣三級各部門高度重視,無縫對接,立即成立了藥監、公安、檢察、法院共同參與的專案組,召開多次部門聯席會議,3個月內全網偵破此案,有效縮短辦案周期,真正實現了“快查快辦、速立速督、嚴捕嚴判”兩法銜接的效果。
三是四個最嚴不“手軟”。盡管該案涉案貨值較小,但社會危害極大,各級部門全面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堅決從快從嚴打擊,及時掐滅制假售假“初苗”,所有涉案人員無一漏網,充分體現了對食品藥品違法“縫假入刑、高壓嚴懲、絕不姑息”的決心。
四是社會共治不“漏網”。該案最初來源于藥監部門積極發動基層社區的群衆舉報,監管部門才能深入社區、精准打擊、全網偵破。體現了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共治的“天眼”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