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上市公司子公司女副總裁“吃”公司千萬余元款項,兩名承包商從中分得一杯羹,獲得不菲利益,如今落得坐牢和罰款下場。
兩名被告陳益基(54歲)和王翁光(61歲)分別獲利424萬4386元和56萬4304元。他們日前認罪。
面對216項共謀欺騙和轉移犯罪所得控狀的陳益基,昨天被判坐牢11年和罰款90萬元。王翁光在承認50項共謀欺騙和使用犯罪所得的控狀後,被判監五年又15個月和罰款21萬元。
法官下判時說,兩名被告的刑罰取決于罪責,涉款數額也是其中一個考量。由于兩名被告都沒做出賠償,因此除了監刑,也得罰款,要他們“吐出”不義之財。
陳益基和王翁光沒繳付罰款,分別多坐牢30個月和七個月代替。法官准他們本月23日開始服刑。
陳益基案發時在父親設立的Ying Xin服務公司當經理,約11年前接管公司業務。王翁光則專門承包油漆和鋼鐵工程,他以女兒名字注冊TW建築工程公司。
40歲的李琳達案發時是聯合工程(UEL)子公司UE ServiceCorp的副總裁(資産管理)。她和陳益基從2009年開始設下騙局欺騙聯合工程的錢,由李琳達制造假工程,再由陳益基“投標”,李琳達過後又批准外包工程和簽發工程款。收到款項後,兩人五五分賬。
2011年,陳益基拉攏王翁光參與騙局,李琳達把假工程發給王翁光的公司。王翁光在2013年和2014年利用妻子和女兒的名義設立五家公司,協助李琳達騙錢。每一筆簽發下來的款項,他可獲得10%酬勞。
從2010年到2015年間,陳益基、李琳達和王翁光共謀犯案,涉款高達840萬1540元,而陳益基獲得424萬4386元。他前後19次把至少38萬元帶去印度尼西亞的巴萊和峇淡島。
王翁光則是于2011年開始與陳益基和李琳達共謀犯案,直到和2015年,涉款575萬340元,他從中獲得56萬4304元。王翁光把錢拿去購買組屋和汽車等。
律師爲王翁光求情說,被告不識字,頭腦簡單。在開公司之前,他當漁夫超過20年,他不會閱讀和書寫英語。
律師表示,被告只是李琳達和陳益基用來騙錢的一顆“棋子”,他扮演小角色。
代表陳益基的黃國顔律師求情說,被告和李琳達認識超過10年,李琳達向被告建議欺騙自己公司的錢,她才是主謀。律師也指被告向來奉公守法,並且已知錯,感到後悔。
主控官傑絲敏副檢察司指,被告等有預謀犯案,他們因爲貪婪,欺騙高數額款項。至今,兩被告沒做出賠償。
涉案的李琳達去年承認361項欺騙、共謀欺騙和轉移贓款控狀,被國家法院判監14年,高庭在她上訴後改判坐牢12年半。
貪汙調查局昨天發文告提醒公衆,從事包括欺騙和洗黑錢等犯罪活動是嚴重罪行。此外,隱藏、企圖隱藏或蓄意協助他人隱藏不義之財也是一種罪行。違法者將受到法律制裁。(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