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與咨詢(修正)法案前天三讀通過。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一再保證,政府將更靈活處理申請法律援助的個案,確保不符合條件卻有情有可原情況,比如患重病須承擔高昂醫療費用、同住家人無法支付律師費,或與家人關系惡劣卻需要法律支援的申請者,也可以得到援助申請。
唐振輝說,每起申請都有不同情況。視不符合條件者的個別情況,如果律政部長認爲“公正和恰當”的話,就能授權任何人或一組人,就申請作出更靈活的評估。
他說,當局將通知申請者申請不批的原因,任何有特殊情況的申請者,都可向部長上訴。
1958年制定的法律援助與咨詢法令,讓律政部屬下的法律援助局過去60年來,一直用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來評估申請者的財務能力。申請者須提呈收入、資産和支出的證明,如人壽保險的退保價值。
現有的申請條件規定:申請者每年的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都不得超過1萬元。
當法律援助與咨詢(修正)法令生效後,當局采用的新標准將與現有社會援助計劃使用的考量標准一樣,即家庭人均收入(PCHI),以及房屋年值、儲蓄與投資,簡化和縮短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也會強化。
唐振輝說,法律援助局過去10年共接獲約9萬7100個申請,超過90%(8萬8800個)符合初步的經濟能力審查條件;不合格者主要是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超過標准。
他說,當局不認爲新標准會導致個案大幅度增加,但如有增加,律政部將部署恰當的資源。
共有八個議員在法案提出二讀時參與辯論,包括黃國光(義順集選區)。黃國光質疑,獲得援助者在案件結束後,如要執行庭令或提出上訴,爲何還需重新申請、提呈另一輪的財務能力報告,才能繼續獲得援助?
他指出,這些人的財務能力變化不會很大,爲何當局不能一次過協助到底?而且提出上訴有期限,當局會否考慮加速申請者的評估?
唐振輝說,需要獲得援助者重新提呈申請,是因爲申請獲批和案件結束的時間已相隔頗長,其財務能力或許有變。重新評估是要確保那人繼續符合援助的資格,但第二次的評估會比較快。
他說,如果上訴時間緊迫,而當局認爲當事人應該可繼續得到援助,就會發出援助同意書,讓他先得到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