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上市公司是數碼代幣的發行商,但這些代幣並不在新交所上市。因此,新交所的條規只能監管上市公司,而不是代幣或代幣持有人。
——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
韓寶鎮 報道
本地上市公司在最初宣布展開首次代幣發行(ICO)計劃時,必須披露發行的原因及相關風險、集資用途、檢查集資對象以應對洗黑錢與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以及代幣的會計與估值做法。
新加坡交易所(SGX)發出上市公司進行ICO的守則,要求它們在多方面作出披露,以讓公司股東能夠及時了解情況。
隨著全球許多公司進行ICO,新交所考慮到一些本地上市公司可能也打算這麽做,因此發出相關守則。
新交所監管公司(SGX RegCo)首席執行官陳文仁在“監管者專欄”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們對上市公司進行ICO所須承擔的條規責任,提出疑問。
他說,盡管上市公司是數碼代幣的發行商,但這些代幣並不在新交所上市。因此,新交所的條規只能監管上市公司,而不是代幣或代幣持有人。
基于ICO和代幣的複雜性,新交所監管公司要求進行ICO的上市公司,必須進行一些相關披露,確保股東能夠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
首先,有意進行IPO的上市公司應該先咨詢新交所監管公司。
除了上述所提信息,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發行商開展ICO所使用到的現有資金、發行代幣對發行商的財務影響,以及對公司現有股東權利的影響等。
陳文仁指出,發行商也可考慮舉行說明會,讓股東完全了解ICO對發行商的意義。
他說:“上市發行商必須同法定審計師就審核的範圍達成協議,應保證ICO在財務報表中得到妥善的交代,相關風險得到充分應對,以及遵守在各主要階段對資金的使用。”
展開ICO之後,新交所監管公司也要求發行商繼續讓股東了解情況,讓他們知道關鍵信息、及時了解ICO和代幣的進展,以及對所籌集到的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他說,數碼代幣和ICO環境不斷改變,新交所監管公司將密切關注商業與法律方面的進展。
計劃展開ICO上市公司
須尋求法律等相關咨詢
不過,他指出,當局無從對ICO和數碼代幣的商業利益與投資價值作出評斷。計劃展開ICO的上市公司必須尋求法律、財務與其他相關咨詢。
該監管公司主要關注的是,發行商如何維護本身和股東的利益。最終,發行商的董事會仍須爲維持良好的風險管理系統和內部管理負責。
《聯合早報》之前報道,有四家本地上市公司今年早前自行發行代幣、通過管理資産或收購途徑涉足區塊鏈和加密貨幣領域,分別是Y創業集團(Y Ventures)、太平星開發(Pacific Star Development)、韓國Spackman娛樂集團和正准備在我國借殼上市的MC Pay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