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訊過程中,最重要且最費時的階段要數盤問(cross-examination)。這通常是另一方的律師或主控官針對證人的宣誓書或口供書,或庭上的供詞展開盤問。
今年就有不少案件和聽證會引來媒體的大篇幅報道,各方在盤問過程中一來一往,頗受輿論和民衆關注。從網絡假信息聽證會、兩個市鎮理事會起訴工人黨議員等八造的審訊,到新加坡保健服務集團網襲事件聽證會,無論是律師犀利的提問,還是證人出乎意料的答複,目的是爲了尋求事情的真相或了解有關事件的來龍去脈。本期《說法識法》向資深律師佩雷拉(Edmond Pereira)了解盤問的重要性。
盤問是爲律師或主控官提供機會以檢驗證人的供詞,一般證人或專家證人的供詞一旦存在矛盾或疏漏,都將會左右法官的判斷。
佩雷拉說,證人的供詞和證據若未經過任何質疑,就會被全盤采信。“盤問過程是考驗證人的可信度,對于法官如何斟酌證詞是極其相關的。”
律師要爲所代表的一方爭取最大權益,自然想要诋毀證人的可信度,或誘使證人提供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佩雷拉說,律師通常會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盤問:
一、只發問引導性問題,以更好地掌控證詞,得到想要的答複。證人根據發問者預設的答案或具爭議性內容,只能回答是或否,也不一定每次都能獲得補充答案的機會。
二、盤問證人要時刻留心判斷,尤其當知悉有關證人不會提出有利的證據。
三、嘗試說服證人站在所代表一方的立場。
上述規則大多也已清楚列在刑事程序法和證據法裏。此外,證據法規定證人在公堂上供證,會先後經過供證(examination-in-chief)和接受盤問的階段。
有時,律師或主控官在盤問階段結束後仍存有疑點,就得安排證人接受“再盤問”(re-examination),澄清他的證詞。法官任何時候都可提問。
證人最初在律師或主控官的引導下供證時,內容必須涉及案情,不得離題太遠。相反的,盤問範圍並不設限,只要問題是針對證人的供詞提出來的,不論律師或主控官都有權打破沙鍋問到底。
對于強奸和非禮等性罪案,盤問過程對被告而言顯得尤其重要,因爲受害者的證詞只要能說服法官,就足以治他的罪。
盡管律師或主控官在盤問性罪案的受害者時,大多會對受害者的身份保持高敏感度,但受害者難免還是要面對一連串尴尬的問題。
佩雷拉說,關于受害者的性經驗和外表等問題,本質上難以同受害者身爲證人的可信度脫離關系。
弱勢受害者能以口供錄像代替出庭
政府剛在今年3月完成修訂的刑事程序法和證據法,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減輕弱勢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當中包括規定律師在盤問性罪案受害者時,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不能提問與控狀無關的問題,包括受害者的性經驗和性行爲。
此外,弱勢受害者將能以口供錄像代替出庭供證;所有受害者也一律清堂審訊,必要時在庭上設置屏障,以免與被告有直接接觸。律師公會也針對這類證人的盤問制定指導原則。
佩雷拉說,一般而言,律師盤問弱勢證人時會更加謹慎。“即使是家事案,因爲父母離婚或相關附屬事項的裁決,年幼證人必須出庭供證的情況,已可通過視訊進行。”
他認爲,一系列保護弱勢受害者的措施,如口供錄像或設置屏障,無疑會影響律師解讀證人的肢體語言、語氣和整體行爲,對盤問構成更大的挑戰。然而,這些都是有必要的改變。
佩雷拉說,許多公衆都習慣于美國律政劇中那些七情上面的盤問過程。“在現實世界的公堂上,交鋒通常沒那麽激烈,更多是文明的盤問。”
他說:“上證人欄供證往往讓人心生恐懼,但如果一個人知道案件的事實,並由始至終保持誠實,那真的沒什麽好擔心的。”
佩雷拉補充,盡管刑事案中多數證人是口頭供證,而民事案的證人是提呈宣誓書,但兩者之間的盤問原則上沒有實質差別。其他類型的法律程序如仲裁,也采用相同的審訊程序。
政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的聽證會一般也遵循法庭程序,因此也有盤問證人的過程。
審訊時間最長案件
一、300萬元販毒案
我國有史以來審訊最久的刑事案,上世紀90年代高庭前後開庭審訊168天,最後宣判五名男子販毒罪名成立,被判死刑。
1990年5月14日審結的300萬元販毒案,以馬來西亞新山人陳秀濟爲首的五名被告被控于1986年5月6日晚上,從濠景酒店唆使販運和販運六包重近1700克的海洛英到樟宜機場。審訊完畢後,所有被告都被判死刑,包括三名同謀余錦耀、薛梅爾文與黃朝才。到了上訴階段,僅第四被告陳祥龍逃過劫數,獲無罪釋放。
這起案件斷斷續續審訊了168天,其中審訊中的審訊,即衆被告反對口供書呈堂,就花了50多天,大部分時間都是由五名被告的代表律師輪流盤問查案的中央肅毒局人員。
二、 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
這起備受矚目的失信案在國家法院前後審理超過140天,相信是本地曆來曆時第二長的刑事審訊。
審訊多日的主要原因是涉及多名被告,包括創會牧師康希、陳一平牧師、前投資經理周英漢、傳教計劃執行員黃玉音、管委會成員林嶺恒,以及前財務經理陳紹雲等城市豐收教會的領導、副手和職員。
不包括最高法院和上訴庭的上訴聆訊,本案在最初審訊階段已用去141天。
佩雷拉說,刑事審訊通常比民事審訊更長,因爲前者證人的供詞主要是口頭的,而不是像民事審訊中采用宣誓書。他補充說,我國法院基本上一直在嘗試通過促進友好的和解方案,或指示當事人更快地推進案件進展來簡化程序。
其中,推事庭的民事案已采用簡化的審訊程序,將調查程序和提呈訴狀書的階段結合在一起,並爲審訊中的盤問設定時限,以更快地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