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獲得法律援助向前夫追討生活費,44歲離婚婦虛報資産欺騙法律援助局,被判罰款5000元,這是本地首起在申請法律援助時虛報資産的個案。
被告拉金德爾(44歲)面對三項抵觸法律援助和咨詢法令控狀,認罪後昨早(11月30日)被判刑。
根據案情,被告早前和前夫離婚時,花了近2萬元打官司。爲了索取更多生活費,她決定再向法庭申請修改孩子的生活費數額,但她嫌律師費昂貴,于是申請法律援助。
當局是根據申請人申報的資産等資料,來評估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援助。
2016年1月,爲符合資格,她申請時刻意隱瞞自己在銀行戶頭裏存有約32萬元的存款,而是虛報自己家産只有1520元,法律援助局因此受到誤導,委派律師代表她。被告也在同年8月兩次提出同樣申請。
被告的前夫後來收到銀行一封有關更換地址的來信,發現她是銀行財富管理戶頭持有人,便告發她。
她起初否認,但後來承認,法律援助局委派的代表律師事後解除職務,截至當時,法律援助局已累計了2100元的律師費,案發後被告償還了這筆費用。
法官下判時表示,法律援助是爲了給經濟困難的貧困者提供援助,法庭必須嚴懲任何濫用該程序的罪責,但念在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也償還了律師費,判她相關條文下的5000元最高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