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職員兩度上門嘗試把傳訊令和訴狀交給梁實軒,但梁實軒都避不見面,其中一次他的妻子雖然在家,但應門的女傭卻稱叫不醒女雇主。訴方指梁實軒百般回避是爲了拒收文件。
根據法庭程序,答辯人接獲傳訊令(Writ of Summons)和訴狀後,有八天時間入禀應訴書(Memorandum of Appearance),並在之後的14天內提呈答辯書。換言之,若訴方無法把相關文件交到梁實軒手上,法庭程序就會被拖延。
鄒天齊律師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一般上被起訴的人不願接收傳訊令和訴狀可能是因爲對法庭程序存有誤解,以爲只要訴方沒辦法親自把文件交給他,案件就不能繼續。他推測,另一個可能性是想要拖延時間,讓他有時間籌集律師費、離開新加坡等。
根據《聯合早報》取得的法庭文件,代表李顯龍總理的德尊律師事務所上個月21日和23日,兩次派職員到梁實軒位于實龍崗花園的有地住宅遞交傳訊令和訴狀。21日早上,兩名事務所職員上門時女傭稱梁實軒不在家,梁實軒的妻子在睡覺但叫不醒。
23日上午,兩人再次到訪時,梁實軒鄰居的女傭說前一天看見一男兩女帶著行李搭德士離開。梁實軒的女傭過後應門,推說雇主沒有交代他們是否已經離開或什麽時候回來。
訴方過後向法庭申請要求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文件,高庭主簿官同月28日批准申請。高庭允許訴方把文件留在梁實軒家門口或任何顯眼的地方、以挂號信方式把文件寄到梁實軒住處、通過面簿和電郵把文件傳給他。
不願具名的律師告訴本報,一旦高庭發出這樣的庭令,即使本人沒有親自收取文件,訴方也算是成功傳遞。在這之前,梁實軒也曾回避訴方發出的其他文件。據訴方律師團的一名律師林賢揚(譯音)提呈的宣誓書,他們在11月16日發信通知梁實軒將對他展開訴訟,詢問他是否聘有律師能代爲接收傳訊令。
宣誓書中提到,職員在16日和17日通過不同管道,包括到他住處、電郵和面簿私信都無法聯系上梁實軒,不過國際特赦組織于11月21日刊登的一篇文章卻提到梁實軒若不道歉,可能被起訴誹謗。
林賢揚指出,這顯示梁實軒知道訴方之前曾發出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他爲具誹謗性的貼文道歉,加上種種迹象都顯示梁實軒是刻意拒收傳訊令和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