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和“無辜”並非等同關系,兩個概念有時一致,有時卻不盡然。
劉玟進律師說,我國法律制度屬于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普通法假定甲被證明有罪之前是清白的,所以要證明甲有罪,比甲證明自己無罪來得困難。因此,控方須確保自己的證據不含任何疑點,而辯方的責任則在于在控方的證據中制造疑點,並證明給法官看。當然,辯方如果可以證明被告無辜,那最好不過。
他說,在審訊中,控方的證據表面看似充足、完整,但法官聽完被告和辯方證人的證詞後,如果認爲這些證詞能成功地令控方的證據産生疑點,就必須判被告無罪。
被告被判無罪,有時是因警方搜證工作做得不周詳、證據不足,或被告的代表律師非常出色,能用一個疑點讓他脫罪。
■ 被告被控後還是清白的,
直到控方舉證成功
劉玟進律師說,控方須引導證據和傳召證人以證明被告的罪責,辯方也同樣引導證據和傳召證人,證明控方的錯誤。
“不論法庭是否認爲被告可能真的犯了法,如果法庭認爲控方缺乏證據,無法證明辯方提出的疑點,就有責任判被告無罪。”
劉玟進律師說,普通法假定一個人被證明有罪之前是清白的。遵循這樣的原則,當法庭聆聽控辯雙方的論據,獲得全部事實和全部論據後,才能裁定被告無罪。
一旦判無罪,就代表法庭沒有被控方說服,認爲被告是有罪的,“法庭不必質問被告到底是不是無辜的。”
反之,法庭如果認爲控方證據確鑿,就會判被告罪名成立。
■ 被告選擇無須答辯,
法庭能直接判他無罪嗎?
劉玟進律師說,控方完成舉證工作之後,辯方可能提出沒有答辯的需要(no case to answer)。
換句話說,辯方認爲控方並沒有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罪狀的一些或全部元素,這包括罪狀的內容非常弱,或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控方證人的可信度非常低。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如果接受辯方無須答辯,認同控方的證據薄弱,可直接判被告無罪。
另外,法官如果認爲一些證據不會讓人難以置信,若是符合罪狀的元素,他會讓被告答辯。“無須答辯的門檻很高,法庭因此也認同無須答辯的例子相當罕見。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可在傳召被告答辯前,修改控狀或擬定新控狀。”
被判無罪者可以向政府索償,但要成功不容易。根據刑事法典,索賠款額不能超過1萬元。不過,判無罪的被告可通過民事訴訟,就惡意傳控,索取超過法令所限的賠償額。
——劉玟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