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奇恩法官指出,商業事務局繼續扣押文件毫無法律根據。他說,法令規定執法機構不能扣押調查物件超過一年,目的是要確定調查工作的“終結和公平”。
涉嫌在破産期間經營公司和欺騙他人投資的男子,被商業事務局調查後,要該局歸還已扣押一年的電子器材和文件等,結果該局以調查尚未結束爲由,向國家法院申請延長扣押物件的期限。
李建雄(40多歲)的代表律師王順平和洪良豪(Rajah & Tann)指申請的一些程序不對,向高庭申請刑事複核(criminal revision)後,高庭法官施奇恩批准申請,指推事確實作出有損申請人利益的錯誤裁決,下令商業事務局必須即刻歸還物件給申請人。
施奇恩法官上周四裁定這起罕見的刑事複核時,指商業事務局繼續扣押文件毫無法律根據。控方也無權要求推事批准單方面的聽審(ex-parte),因爲無法聽到申請人李建雄的說辭,將損害後者的利益。
去年6月6日,李建雄和前妻及一公司董事的文件夾、手機和電腦等被扣押。
根據李建雄的說法,今年4月5日,商業事務局人員打電話問他,是否同意在今年6月6日的期限後,讓該局繼續扣留物件。
男子稱商業事務局口頭誤導
李建雄稱對方沒提供扣押理由,還口頭誤導,稱根據刑事程序法,繼續扣押是“標准”作業。
他通過王順平律師以書面拒絕,表明繼續扣押物件已導致他和前妻無法報稅,蒙受不必要的困苦。
商業事務局表示願意讓李建雄複制物件,重提繼續扣押的要求,但律師拒絕。
今年7月和8月,代表商業事務局的檢察司向國家法院提呈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告,還另提呈兩個附件,與律師進行兩次聆訊。
檢察司還以不影響調查工作爲理由,要求法庭進行單方面的聆訊。律師雖然反對,指已違法程序,但推事依舊批准檢察司要求,也沒下令當局歸還物件。
王順平律師于是提出刑事複核,指商業事務局稱在調查某些罪行,卻沒提供調查性質或進展;檢察司提呈了三份報告給國家法院,也無法告訴推事調查詳情。
他指當局無法詳說調查,顯示扣押物件已不再有用。他也指推事存偏見,拒絕下令當局即刻歸還物件,所作裁決有明顯錯誤,出現嚴重不公。
檢察司則稱已提供足夠證據給推事,證明扣押物件與調查有關。申請人提出刑事複核,這項申請卻不符合高庭“嚴重不公”的標准,因爲是申請人自行選擇不要複制遭扣押的物件。
檢察司促高庭不必移交聆訊回國家法院,直接裁定報告和附件已提供了讓物件繼續扣押的足夠證據。
法官:若接受檢察司說法會鼓勵機構忽視法定期限
施奇恩法官說,法令規定執法機構不能扣押調查物件超過一年,目的是要確定調查工作的“終結和公平”。
他指出,商業事務局有一年時間調查和准備報告,檢察司因此得提呈足夠證據,說明爲何需延長一年期限;一旦過了期限,就不能提呈額外的報告申請延長期限。
允許當局提呈多份報告,等于有損公平,一再拖延調查,這是無法接受的。如果接受檢察司的說法,那只會鼓勵調查機構緩慢地進行查案工作而忽視法令限定的期限。
施奇恩法官表明日後將發表判詞闡述判決理由。他說,允許檢察司爲了自身利益而“移動龍門”,也是不被允許的,這將使審訊得分成不同部分進行。
刑事複核是刑事訴訟的一種。除了具有審案及處理上訴案的司法權限,高庭對所有國家法院審理的刑事案及事宜也有作出檢討的權限。例如,國家法院的裁決有誤,即使沒有人提出上訴,高庭可以糾正有關錯誤。高庭對刑事檢討所作出的裁決將是最終的結果。
據《聯合早報》早前報道,李建雄破産長達16年,兩度要求高庭解除破産令都不成功,最終其贊助人代爲清還55萬元債務給官方受托人,才在今年正式脫離窮籍。(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