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高庭法官裁定弟弟林子明勝訴,指210萬元的店面保留價多次拍賣,卻沒人出價,而房地産公司去年2月也推薦160萬元的保留價,哥哥林子英始終拒絕降價。
法官下令林子英須爲自己無法在2016年6月的協議期限前出售店面,賠償弟弟,並承擔弟弟九成的訟費。
傅麗雲 報道
兩兄弟因家族生意反目,爲公司清盤和違反協議事宜,四年多打了至少四輪官司,間中調解至少兩次不成,花費無數精力和金錢,日前終審法院駁回哥哥的上訴,平息雙方的硝煙。
這起兄弟阋牆案,得從林子英(64歲)和林子明(61歲)的父親林鴻儒談起。
林鴻儒從商,有五兒三女,1992年患癌病逝。他生前手寫遺言,囑咐孩子們不可鬧翻,好讓他“安心瞑目”,並規定兒子要“添男孫”才有股權。
三個家族公司股權分七份,長子林子英拿兩份,母親及其他兄弟各得一份。不過,因其中兩子沒添男孫,只能放棄股份,各拿30萬元,三女則各拿1萬5000元。
家族生意從經營油站和石油運送開始,後來也投資房地産和中國生意。三家公司Tat Leong Petroleum、Tat Leong Development和Tat Leong Investment業績逐漸走下坡,主要收入來自遠東商業中心一個店面的租金。
2013年,擔任董事30年的次子林子明,董事職務沒被更新,于是要求哥哥買下他的股份,卻無法達致協議。
2014年11月,林子明入禀高庭,申請把上述三家公司清盤。
他說,林家的兒子們理當經營家族生意,家族業務的核心應是互相信任的關系,既然與大哥的關系破裂,自己也被踢出公司,關掉公司才是公平做法。
但身爲三家公司大股東的林子英卻說,公司全由他設立,他出于好意才給父親和兄弟股權和擔任董事。
高庭法官莊泓翔接受林子明的說法,指公司是由林鴻儒資助、指示林子英設立的,給予雙方30天進行和解談判。雙方無法協議,高庭于是下令公司清盤。
2015年11月,終審法院審理林子英的上訴時,下令兩兄弟調解,兩人最後同意,由哥哥以協議價買下弟弟的股份。
協議條件包括在半年內賣掉遠東商業中心的店面,將收益納入公司資産,而哥哥得在賣店之後的一個月內,落實買股協議。
店面後來數次拍賣都不成功,弟弟指哥哥故意拖延售店,把售價訂得過高卻不願降價,結果吸引不到買家。他還發律師信,要哥哥以115萬余元買下他的股份,但哥哥拒絕。
2016年10月,弟弟起訴哥哥,指他違反協議,要哥哥完成賣店和買股協議,或賠償他無法售股的損失。哥哥否認違約,堅持店面沒賣出,他就不必買股。
該店再以210萬元的保留價拍賣五次,依然不成功。雙方進行兩次調解,還是失敗。
今年1月,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裁定弟弟勝訴,指210萬元的店面保留價多次拍賣,卻沒人出價,而房地産公司去年2月也推薦160萬元的保留價,哥哥始終拒絕降價。
法官下令哥哥須爲自己無法在2016年6月的協議期限前出售店面,賠償弟弟,並承擔弟弟九成的訟費。
哥哥向終審法院上訴,上月底多數訴求遭駁回。
三司說,協議沒強制哥哥須在期限前賣掉店面,所以他其實沒違反相關協議。可是,哥哥不願降低210萬元的售價,沒合理地完成賣店的義務,已違反協議所默示的條文。
三司令哥哥承擔高庭三分之二的訟費,並承擔弟弟2萬4000元的上訴訟費。(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