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導致27歲理工生腦受損和失去心智能力,家人向法院申請成爲他的代理人。
豈料涉嫌肇禍的司機試圖以“道德責任”爲由介入,要求參與聆訊,以避免理工生誇大病情,日後對司機進行不合理索賠。
不過,高庭司法委員上周發表判詞裁定,涉嫌肇禍的一方不應參與關于受害者的代理人聆訊。這相信是本地首次有肇禍者在心智能力法令下,申請參與相關聆訊。
指理工生可自行搭公交 質疑是否喪失心智能力
代表司機提出這項申請的律師,也是司機的保險公司律師。保險公司也請私家偵探跟蹤理工生,再嘗試提呈兩份報告爲證據,指理工生有能力獨自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回憶起求學的事,指他並非完全失去心智能力。
家事法院原本于去年8月批准司機參與代理人聆訊,但在理工生的母親與姐姐上訴後,高庭推翻原本裁決。判詞沒有揭露理工生、司機與保險公司的名字。
司法委員陳佩文在判詞中指出,這起上訴案涉及重要且罕見的議題,即可能面對民事訴訟和被追討賠償的涉嫌肇禍者,是否應獲准參與受害人在家事法院的心智能力法令案件。
在他看來,准許肇禍者介入聆訊的做法弊多于利,包括促成肇禍者有機會取得關于受害人的機密資料,而這將影響民事索賠案的審理。
司法委員也指出,在參與代理人聆訊的過程中,肇禍者的出發點是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此一來他與受害人家人之間,往往會出現對立的情況,例如不願接受對方提議的專家證人。
根據過去媒體報道,現年27歲的理工生于2015年4月3日淩晨時分遇車禍,地點是後港2道和10道的交界處。有目擊者稱看到肇禍車子左轉時撞倒理工生,之後沖上道路分界堤。
判詞指出,車禍發生後理工生腦部嚴重受傷,進而失去心智能力,他的母親與姐姐因此入禀法院,申請成爲他的代理人,包括准備以代理人身份起訴肇禍司機。
但司機的律師稱,根據私家偵探的調查,理工生是否真的失去心智能力仍是疑問,因此司機具有申請參與代理人聆訊的道德責任;更何況代理人的審理結果將影響司機日後可能面對的法律與賠償責任。
去年8月,家事法院委任獨立專家證人,對理工生的心智能力進行評估,結論是他因腦損而患上永久性的嚴重神經認知障礙症,無法管理款項超過100元的財務,符合喪失心智能力的法律定義。法院今年3月批准母親與姐姐成爲理工生的代理人。
理工生的代表律師薇薇恩(Viviene Sandhu)告訴《聯合早報》,在獲准成爲代理人後,理工生的家人大可不必針對法院准許肇禍司機參與聆訊一事提出上訴,但家人認爲高庭須對這重要議題闡明立場,以避免日後其他車禍受害人遇到類似阻撓。
律師透露,家人也已發起民事訴訟,向司機追討超過百萬元的賠償。高庭今年5月發出間中裁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判司機須負起100%賠償責任。
案件目前有待法院估算具體的賠償數額。
一般上,在車禍索賠案中,保險公司最終得爲肇禍司機支付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