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華僑銀行位于專業購物中心的分行搬遷,因聯絡不上瑞士籍客戶,就在獨立審計師的見證下打開保險箱,記錄好物品並收在封裝袋裏。
不料,男子指華僑銀行“無故”違例,打開他的保險箱,就此與銀行展開五年多的纏訟,要索取的賠償包括:684天在本地酒店的住宿,另加餐飲和交通費、從新加坡往返歐洲七次、從新加坡往返泰國22次、見律師80個至100個小時等。
不服官司被“腰斬” 起訴人准備二度上訴
可是,官司未開打,銀行先向國家法院助理主簿申請撤銷官司後獲准,起訴人不服,向國家法院法官梁居耀上訴,結果法官指他的行爲不合理,加上缺乏索償的論據,決定駁回。
維耶曼(Samuel Vuillemin)不服官司被“腰斬”,准備向高庭提出二度上訴。
梁居耀法官說,起訴人不合理地拒收物品,顯示他並非真誠或有興趣想取回物品,打官司是“另有只有他自己知道的目的”。
他指出,銀行在起訴人采取法律行動前,早就表示要歸還物品,這已削弱了索償的論據。
“誠如助理主簿所說的,起訴人還沒確定物品是否遺失,就采取法律行動,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起訴人稱租用保險箱的合約存放在保險箱內,至今卻沒取回,也加強了這個說法。”
法官也說,起訴人沒看到合約,卻憑自己的記憶力,對合約條文的真實性起爭議;他拒絕接受銀行要歸還物品的行爲,“更讓人困惑和懷疑。”
合約既然列出銀行搬遷和開啓保險箱的條文,若起訴人認爲跟他簽的有所不同,那他更該取出保險箱內的合約,加強他的索償論據。
法官說,起訴人的行爲和索償缺乏論據,加上拒絕接受銀行的獻議,使得撤銷這個案件變得直接。
根據判詞,1999年2月,起訴人在專業購物中心的華僑銀行分行,開設一個保險箱。
2007年,銀行致函通知起訴人,說分行將搬到烏節坊(Orchard Point)。他若沒在6月17日的期限前,遷移保險箱或終止保險箱的服務,銀行將打開保險箱,把物品放在封裝的袋子,並征收費用。
同月28日,銀行按程序打開保險箱,把物品收進袋內。
2009年11月,銀行給起訴人打開封裝袋和取回物件的機會,並允許他不必簽任何表格卻能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但起訴人拒絕接受獻議,在2013年10月,即保險箱被打開的六年多,入禀法庭起訴銀行。
起訴人否認索償另有目的
起訴人指銀行雖與他有過幾次的討論,卻拒絕讓他知道事發經過,也沒好好地處理這事,以及還他物品。
他否認索償另有目的,稱他只是行使權力,並強調至今沒拿到物品,所以要索償。
他指銀行得爲不當處理保險箱的物品承擔責任,必須歸還物品和賠償其損失,包括往返歐洲和泰國期間,乘搭的火車,巴士和德士費等。
官司未開打前,銀行指維耶曼是外國人,不住本地也沒有本地資産,成功要求法庭下令他先交出7000元的擔保金。
但維耶曼拒還擔保金,與銀行打了至少兩輪的場外官司,結果失敗。他後來交出擔保金,准備開打時,卻吃閉門羹,還被令承擔銀行總計1萬2500元的訟費。
起訴人沒有律師代表,銀行由洪良豪律師(Rajah & Tan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