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管轄權,主要是規定了對在什麽樣的地域範圍內的刑事犯罪可以適用本國《刑法》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于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它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含義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
第一,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第二,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和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 下層;
第三,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同時,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
1、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裏所說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軍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處于停泊狀態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內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這些船舶或飛機,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須在我國登記注冊,懸挂我國國旗、國徽或軍徽等標志。
2、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這些地方亦視同爲我國領域,在其內發生的任何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
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准。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裏包括三種情況:(1)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這是通常的情況;(2)犯罪行爲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于國外。(3)犯罪行爲在國外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三種情況均適用我國刑法。
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含義
我國《刑法》第6條在確立屬地管轄基本原則的同時,法律還對例外情況作了特別規定。這些特別規定主要是指:
1、我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所謂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根據國際公約,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爲保證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正常執行職務而給予的一種特別權利和待遇。
2、我國《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這是爲了照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切實保證民族自治權的行使,鞏固多民族國家的團結、穩定與發展。
3、刑法施行後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特別刑法的規定,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若出現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規定相矛盾,而新法又未明令廢止舊法時,應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
4、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