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1日起,所有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騎行的時速不可超過10公裏,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須戴頭盔,違例者可被判罰款高達1000元,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由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費紹爾博士領導的活躍通勤咨詢小組,去年8月向政府提呈了六大建議,旨在加強共用路徑的安全。政府在隔月全盤接受小組建議。
時隔四個月,陸路交通管理局昨天(1月18日)宣布,新條例將于下個月1日正式生效。
屆時,腳踏車和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在人行道時,必須把最高時速從每小時15公裏減至10公裏。初犯可被判罰款高達1000元,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陸交局指出,這有助于所有道路使用者在碰到突發情況時,有更多時間反應,進而降低發生意外的風險及傷勢的嚴重性。
“最好的做法是,所有騎士須讓路給行人,並在接近擁擠或盲點區時,放慢車速。騎士在超越其他道路使用者時,也應時時小心。”
腳踏車騎士 馬路上須戴頭盔
另外,考慮到腳踏車騎士相對于路上其他車輛來得脆弱,新條例一旦生效,腳踏車騎士在公路騎車時必須戴頭盔,否則可面對的刑罰與上述違反時速者相同。
不過,那些只爲從公共道路(例如人行道和共用道)的一處到另一處而過馬路的騎士,則不受條例影響。
陸交局說,雖然這類公共道路沒有規定騎士一定要戴頭盔,但爲個人安全起見,建議他們戴上。
其他新條例包括,腳踏車和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在過斑馬線和交通燈等地方時,必須停車查看有無其他車輛。公路使用者也須放慢車速,讓行人和活躍通勤者過馬路。
陸交局說,通過該舉措,可以更好地預測所有使用者的行爲,爲工具用戶和公路使用者提供更多反應時間,降低發生意外的風險。
行動輔助工具也須符合10公裏速限
按照規定,活躍通勤工具用戶過馬路時若沒有停車查看路況,將面對罰款高達1000元,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駕車者若被發現沒有放慢車速,也會面對同樣刑罰。
往後,爲年長者和有行動不便者而配置的行動輔助工具(Personal Mobility Aids,簡稱PMA)最高時速也不得超過10公裏,以避免商家爲繞過個人代步工具的條規,濫用和改裝PMA。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PMA都已符合10公裏時速條例。
若在公路上使用違例PMA,可被罰高達5000元,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商家從下個月起必須在店鋪展示告誡通告,列明PMA的技術標准,以及可在哪些地方使用該器材。售賣違例PMA,或改裝PMA至違例狀態都屬犯罪行爲,可被罰高達5000元,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商家若被發現展示或宣傳違例PMA,初犯者將面對高達1000元罰款,或坐牢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陸交局表示,在鼓勵活躍通勤的同時,安全依舊是優先考量。除了上述條規,該局也致力推動公共教育,鼓勵安全的騎車習慣。
公衆可登錄陸交局網站(bit.ly/amrules)下載新條例和安全騎車行爲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