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賭會計員七年內失信超過4600萬元,把部分的錢拿去賭博,每星期大約三次光顧賭場,每次花費上萬元。他同時還買萬字票和多多,每星期下注超過10萬元。
這是本地有史以來涉及金額最大的失信案之一。被告張廷宏(69歲,譯音)昨天承認69項控狀,包括失信、僞造文件和轉移贓款,遭法官嚴懲,被判坐牢18年。
馬修約瑟夫法官下判時指被告把公司當“撲滿”,拿公司的錢來花,必須被嚴懲。
法官說,這是一起令人吃驚的案件,被告七年內挪用超過4600萬元公款。被告償還的數額和警方起回的財物,總數近300萬元,僅占失信總額的6.3%。至今仍有超過4300萬元下落不明。
法官指,被告預謀幹案,在公司工作超過17年,違背公司對他的高度信任。
雖然被告沒有案底,但不能算是初犯,因爲他在七年內一再犯案,前後300次挪用公款。
法官說,被告配合當局的調查,並且有悔意,願意認罪,這些都是求情因素。
不過,法官指本案是一起標志性案件,被告沒有同謀,獨自一人幹案挪用巨款,因此須重判被告,提醒人們犯罪是沒有好下場。
被告案發時是Double Ace Trading Company的會計員,他在1990年加入公司,職務是協助公司董事管理多家岸外公司的銀行戶頭和財務事務。這些海外公司沒有雇員,它們的運作和財務由Double Ace管理。
案中的四家海外公司分別是Esben Finance、Lismore Trading Company、Incredible Power及Rayley Co。這四家公司銀行戶頭的三名授權簽署人派駐國外,每隔一段日子會回新加坡一段短暫時間。
被告利用已付款的發票僞造付款單,連同沒注明收款人名字的支票和電彙文件提呈授權簽署人簽名,之後在支票填上自己的名字或注明“現金”。至于電彙文件,則填自己的名字和銀行戶頭號碼,把錢彙入自己的銀行戶頭。
此外,被告讓授權簽署人在空白支票簽名,然後以現金支票方式提款,或在收款人一欄填上自己的名字,把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他也叫簽署人在空白的電彙文件簽名,然後填上自己的名字和銀行戶頭號碼。
從2007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26日,被告前後300次挪用岸外公司總數4622萬8000余元款項。
被告主要把錢拿去賭博,每星期下注萬字票和多多超過10萬元。他每星期到聖淘沙名勝世界賭場大約三次,每次花上萬元。
從2011年1月18日至2013年2月25日,被告就花了38萬元買萬字票和多多,每次下注額介于4萬元到6萬元之間。他也在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間,把錢拿去賭場搏殺,數額介于4萬元到5萬8800元,總共花了58萬零300元。
商業事務局于2014年6月6日接獲情報展開調查,逮捕被告,起回21萬3000余元財物。被告事後也賣掉汽車和公司股份,以及公寓的50%權益,償還了271萬3000余元。
律師求情說,被告知錯,也很後悔,事後獲得公司原諒。律師指被告願意接受懲罰,但他就快70歲,希望法官判監14年。
控方則促請法官判監至少18年。控方表示,被告爲了個人利益,有預謀犯案,挪用巨額款項,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控方指出,嚴格來說,年邁不是求情因素,他的所做所爲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