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的社工和律師認爲,申請各類保護令的個案近年來有下降的趨勢,相信主要是參加輔導和調解的意識提高,管道也增加。
身陷家庭暴力或被家人騷擾的國人,雖然這些年來有更多管道可以申請保護令,但隨著人們越來越傾向于使用其他方式如輔導和調解來化解糾紛,申請保護令的個案近年來逐年減少。
根據家事司法法院的最新數據,申請各類保護令的個案,從2012年的3069起逐年減少到去年的2478起,這些保護令包括個人保護令(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簡稱PPO)、緊急保護令(Expedited Order)和家庭驅逐令(Domestic Exclusion Order)。
可以申請保護令的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父母、子女、手足、嶽父嶽母、家翁家婆以及親戚。
家事司法法院受詢時說,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提出的新PPO申請中,52%是妻子爲自己或爲孩子申請,12%是丈夫提出,4%是孩子提出,8%是父母,6%是手足,18%是其他關系。
受訪的社工和律師認爲,申請人數有下降的趨勢,相信主要是參加輔導和調解的意識提高,管道也增加。
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木英律師受詢時指出,家事司法法院屬下的“孩子爲主調解中心”(Child Focused Resolution Centre)2011年成立後,先是要求有八歲以下小孩的離婚夫妻出席強制性輔導,2013年起,須參加輔導夫妻又擴大至有14歲以下小孩的,然後在2014年擴大到有21歲以下小孩的。
參加輔導主要是教育夫婦離婚對孩子可能産生的影響,幫助他們調適並將對孩子造成的打擊減到最低。
她注意到,申請個案從2013年之後開始下滑,有可能是參加了輔導的這些夫妻把相關資訊傳達給親友以及那些也打算離婚的人。
“有了這樣的教育措施,想要分道揚镳的夫妻在處理離婚的時候,可能就會比較懂事一些。”
律師:化解家庭矛盾 調解和輔導比保護令有效
她也補充說,調解和輔導對于化解家庭矛盾是比較有效的做法,夫妻也能夠找到對大家都好的長久解決辦法,這比會引起糾紛的個人保護令來得好。
除了到家事司法法院,可代爲申請保護令並提供輔導的專職家庭服務中心也增加到三家。其中,PAVE防止家庭暴力中心是最早的一家。個案服務主任、高級社工蘇曉芳提到,有一些施暴者甚至在法庭沒有發出強制輔導令之前,主動提出想要接受輔導,改正行爲。
“不過,申請PPO還是有它的意義,PPO可以起到一些阻嚇作用,讓施暴者想要動手時會再想一想,PPO也不留案底。”
申請者或因手續繁瑣卻步
律師和社工認爲,個人保護令申請者有所減少,除了因爲受害者選擇其他方式如離開施暴者或請別人一起幫助他們跟施暴者展開調解,也可能跟申請手續繁瑣多少有點關系。
關懷家暴援助中心經理藍惠群解釋:“通常申請者提出要求獲得保護的申請後,要和答辯人雙雙去見法官,如果答辯人否認自己施暴,雙方還要進行上庭見法官、呈交證據等程序。這個過程可能會拖上幾個月。有的申請者了解到這可能是個冗長的程序後,決定不申請保護令。有的受害者則決定直接申請離婚。”
她也說,一些受害者還有其它顧慮,比如父母不想把孩子“告上庭”,妻子擔心會影響丈夫的工作,有的也擔心法庭程序會影響他們之後的關系。
她還提到,一些家暴受害者是嫁給新加坡人的外籍妻子。她們明明是受害者,但卻因爲對法律缺乏了解而二度受害。
“我遇過一個案例,妻子說她因丈夫施暴,所以去申請PPO。丈夫收到傳票後,也去爲孩子申請保護令,說妻子虐待孩子。丈夫私下跟妻子說,如果她不取消她的申請,他就會取消她的長期探訪准證。結果,妻子取消了她的PPO申請,也爲了減少在家裏因PPO所造成的緊張氣氛,在法庭‘承認’自己虐待孩子,讓丈夫爲孩子獲得了PPO。”
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木英律師也說,申請PPO的繁瑣和未知都有可能是申請者減少的因素。
“但如果真的遭遇暴力,我們認爲受害者應該還是會申請PPO尋求保護。”
葉忠良律師館律師陳慧清說,國人的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對法律的認知也跟著提高,或許有助減少暴力行爲的發生,女性也可能更懂得保護自己。
不過,她也認爲,應繼續觀察有關數據未來幾年的趨勢才能下定論。“申請數量這幾年才減少,而且跌幅不大,未必能很好地反映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