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定附屬業主和住戶須遵守法定合約裏的公寓條例。雖然管委會可能無權開罰單,但管委會可以就違例行爲,通過分層地契局(Strata Title Board)或法庭起訴違例者,並且有權就違例行爲造成的損失索賠。
Aequitas Law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林達律師指出,管委會有權執行法定條例,並在必要時增添條例,以便維持秩序,以及爲業主和住戶提供指導。
林達律師舉分層地契局一個案例,說明管委會有權在會員大會通過征收拖欠利息的動議。這個原則與制訂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法令(簡稱BMSMA)一樣,該法令是促進附屬業主自我規管,讓業主間通過合作,管理好他們的物業。任何對拖欠利息不滿的業主,可以出席會員大會否決動議。
他說,管委會不能更改BMSMA的條例,卻能在不違反BMSMA原有條例的前提下,針對消閑設施的使用、一般規則、停車和裝修等去補充條例。
針對管委會的權限問題,呂紀鵬律師事務所(Characterist LLC)的陳偉傑律師說,BMSMA授權管委會可通過特別動議,爲特定目的制訂條例,但法令卻沒提及管委會是否可向違例者開罰款單。
他以不同公寓的解鎖費不一爲例說,違例事件(即非法停車)相同,罰金卻不同,就說明了管委會其實無權罰款。
“要對違例者罰款,必須先修訂法令才行。同時,也要爲罰款額設限,也就是逐項列出違例事件,附上個別的罰款頂限。”
他說,馬來西亞同樣的法令,就限定違例者的最高罰款額是200令吉(約新元66元)。
律明律師事務所(LVM Chambers)副管理合夥人李賢良律師援引高庭河南大廈(Hoa Nam Building)管委會和附屬業主聯達發貿易公司(Lian Tat Huat Trading)的案件說,管委會得向法庭申請,才能確定違例者該繳的罰金,而不能自行決定罰金額。
在這起案件中,管委會指咖啡店租戶侵占公共場所,把業主聯達發貿易告上庭,要索討至少70萬元。
高庭裁定管委會告錯對象,應該直接向違例的咖啡店索賠,而實際賠償額將由法庭決定,不是管委會。
李賢良律師指出,一些管委會不用罰款(fine),而是收費(fee),但都是對違例者施以“金錢懲治”。“懲罰條例是附屬業主集體通過會員大會決定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大家議決了罰金的多寡,也不代表該條例就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