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非西方國家的産物,世上不存在屬于任何特定國家的海洋法。海洋法屬于包括中國在內所有參與磋商的國家,所有締約國也有履行條文的義務。
我國巡回大使許通美教授昨早在國際海事安全會議(International Maritime Security Conference)上,就中國學者提出各國間沒有應用國際法的普世標准作出回應。
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田士臣發表演講時指出,個別國家單方面诠釋海洋法,使海洋法成了“屬于個別國家的國際法”而不是“國際意義的國際法”,並質疑南中國海是否有真正的航行自由。
曾擔任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主席的許通美說,沒有所謂屬于美國或中國的國際法,海洋法公約也不是西方世界的産物。
“如果磋商過程中有什麽主要驅動力,那是第三世界新獨立國家的抱負。包括中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參與了這份重要公約爲期九年的磋商,它屬于我們大家。所有人……都有義務維護它,因爲它能滿足我們的利益。”
田士臣提出,國際法在實踐上應根據區域特色和區域國家的安排,並指出航海自由的概念應包含亞洲價值觀。
然而這個提議很快就引起與會專家和學者的質疑。他們除了挑戰“亞洲價值觀”的定義,也對這種強調區域特殊性的做法是否與國際法的普世應用有出入持保留態度。
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經過九年艱苦談判,1982年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印度尼西亞軍方代表提問,即便根據現有的公約效力,仍出現個別國家對公約條文诠釋的不對稱,及不願根據公約列出的程序解決糾紛,未來是否需要另立國際法。
許通美認爲,國際社會花了近10年才談成海洋法公約,“我很難想象我們能獲得重寫海洋法律秩序的國際共識”。不過他認同現有的不足,並對現今國際社會缺乏誠信表示唏噓。
他不指名說:“做爲一名老者,一些締約國的行爲讓我看了很感傷。比方說,爭論地形是島嶼或岩礁時,屬于你的你說是島嶼,屬于我的你卻說只是岩礁。”
許通美呼籲各國通過公約列舉的糾紛解決機制達至雙贏協商,否則這些糾紛將對和平構成威脅。
美海軍司令:海上航行以遵守規則爲基礎
美國海軍司令理查森(John Richardson)則在午後的另一場討論上重申,美國和美國海軍始終堅信海上航行遵守以規則爲基礎的秩序,多年來一貫如此,包括目前仍在南中國海舉行的航行自由行動。
美國兩艘軍艦上周巡弋南中國海,駛過有主權爭議島礁12海裏內,引起中方強烈不滿,指美方侵犯中國主權。
美國則回應,此次在該海域行駛是爲了“挑戰過度的海事聲索,並維護對國際法管理下的航道的使用權”。
理查森談到如何理解中美在海上的權益關系時說,中國在新的工業革命背景下,及出于經濟擴張到海外市場的因素而發展海軍,以捍衛自己的海洋權益,這與美國曆史上發展海軍力量的動因相近。
“我們應對競爭感到豁然,競爭也應在我們意料之內。不過競爭不能以不遵守規則的形式出現,我們也可以以不引發任何武裝沖突的方式競爭,否則這對兩國和整個區域都會帶來負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