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法律關系清楚的民間借貸案件,白水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系“職業放貸人”,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三被告只承擔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018年4月20日被告王某從原告李某處借款7萬元,約定月利率4%,期限半年,並書寫了借條,並由被告張某、劉某對該款進行擔保。該借款用于被告王某、張某其它業務周轉。此後被告王某按照月利率4%向原告李某清償利息19900元,被告張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2800元,共計清息22700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與三被告之間對2018年4月20日所借的7萬元進行了協商,由被告王某重新向原告書寫了7萬元借據並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20日,並口頭約定月利率2%,由二被告張某、劉某對該7萬元借款繼續擔保。另查明張某、劉某系夫妻關系。原告李某在法院訴訟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李某近年在法院已經訴訟多起民間借貸案件,且月利率約定均高于法律規定2%的約定。原告李某作爲出借人,通過向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依照銀行業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執行性規定直接關系到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對于保證人張某、劉某作爲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亦無效,但該款用于被告王某、張某的共同業務,且被告劉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故認定三被告爲該款的共同使用人,對該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由于該借款合同無效,故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