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名律師,經常有人咨詢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也就是平常大家說的借款出去多長時間法院就不管了。我在這裏用案例通俗的講一下,張三借給李四2萬元,到期日爲2016年10月10日。如果張三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間,也就是說從借款約定的到期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向李四主張過自己的權益,通俗的說沒有催還過借款,那麽,張三起訴到法院之後,在庭審中,如果李四提出訴訟時效過了,張三也不能證明自己在這三年內向李四催要過借款,那麽,法院審查清楚後就會不支持原告也就是張三的訴訟請求,張三也就無法通過公權力維護自己的利益。
另一種情況是,李四在法庭上忘了提出訴訟時效過了,此時,法官不能主動向被告提示,也不能主動適用法律關于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那麽,結果就不一樣了,法院還會支持原告也就是張三的訴訟請求,張三的利益也就得到了法院的保護。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就是過了,法院也是必須受理的,而且,也可能會得到法院的保護。只有受理後通過庭審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過了,即使過了訴訟時效,如果被告沒有提出或者忘了提出訴訟時效過了,原告也能得到法院的保護。
大家也許在問,爲什麽要規定訴訟時效,有句希臘的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也就是說 :維護自己權益的人首先是自己,而國家和法庭是其次的,自己不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那法律和國家更懶得管你。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就是要求大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時間長了,對方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信譽等方面都在發生變化,包括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隨著事件的流逝都會給法院的審理帶來難度。這就是訴訟時效的由來。
上面的案例提到“張三也不能證明自己在這三年內主張過自己的權利”,那麽就有另一種情況,張三在到期後的三年內一直在催促李四還錢,訴訟時效又怎麽算呢?下一期我給大家繼續講。請關注《法眼觀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