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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在過去幾個月引起網民的討論時,都曾有熱心的網民查閱法典網站(sso.agc.gov.sg),試圖了解有關法令的條文,並與其他人分享。
由此可見,法律條文不僅是法官和律師工作的一部分,也與公衆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本期《說法識法》從法案成爲法令及之後的過程,進一步了解法律草擬司如何確保本地法典的健全,法律條文清楚易懂。
總檢察署的數據顯示,公衆近年對法律條文似乎越來越感興趣。2013年,由它管理的法典網站取得近290萬次的浏覽量,並逐年增加到2018年的526萬多次。用戶也從2013年的117萬多人,增加到去年的200萬人。
法律草擬司首席立法顧問林明琦日前受訪時指出,國內外律師大多訂閱由新加坡法律學會管理的法律網(LawNet),不需要使用法典網站,由此相信浏覽網站的主要是一般公衆。
爲了協助公衆讀懂我國的500多個法令和5000多個附屬法例,法律草擬司早在2013年推出“PLUS”(Plain Laws Understandable by Singaporeans)計劃,鼓勵公衆就法律文字和呈現方式等方面提出意見。法律草擬也計劃在今年底推出網絡視頻,向公衆介紹和解釋本地的立法過程,以及怎麽查閱法典。
在征詢公衆的意見後,法律草擬員這些年在擬寫法律時,避開了艱澀難懂的法律字眼,改用通俗易懂的詞彙,並且適當地對條文做出概述或注解。
例如,舊有法律條文中常見的“shall”其實不指“應該”,而是具有強制意義的“必須”,如今改用“must”。
事實上,幾個世紀以來,立法的語言風格一直在改變,很大原因除了受法官傾向的诠釋原則所影響,近來也視乎相關人士如何使用和應用法律。
林明琦解釋,以前的法官多依賴字面意義,因此法律條文往往是硬性規定式的陳述。草擬員爲了盡可能將各方面的每一個細節都涵蓋進條文內,導致句子變得冗長,文字密密麻麻的。
隨著法官逐漸趨向采用除弊原則(mischief rule)和目的解釋(purposive reading),即更考慮到立法的最初目的,不拘泥于字面意義,立法文字就精簡許多,並強調執法的意圖和所要達到的結果。
書寫方式朝向更簡明易懂
此外,法律過去的使用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師,公衆的教育水平也普通較低,法律條文因此多用拉丁短語和法律術語。林明琦說:“現在已不再是這種情況,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草擬員一直在朝向更簡明易懂的書寫方式努力。”
隨著互聯網的到來、智能手機等移動設備的普及,以及信息傳播速度的加快,草擬員更有必要避免冗長的文字。法律草擬司現在有一條規則,要求每項法律條文不應超過45個字,並且強調各項條文的組織和排列,以協助人們查閱。
林明琦補充說,立法要求的不是長篇大論。若目標明確,用詞簡練精准,五頁紙也能敲定。
她說:“草擬過程要多番思考、討論和分析。國會立法時一字千金,法官诠釋法律時也顧及每一個字,不會把它當冗余的。我們在草擬時絕不敢懈怠。”
八項我國曆史最悠久法令
1838年 遺囑法令
1871年 刑事法典
1872年 前濱法令(Foreshores Act)
1875年 對外招聘法令(Foreign Recruiting Act)
1883年 國有土地侵占法令
1886年 國有土地法令
賣據法令(Bills of Sale Act)
房地産轉讓和資産法法令(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
法案結尾附詳盡說明 幫助人們理解內容
法律定義應寬泛還是狹隘,是國會在辯論新法案時,議員不時會提出的疑問。
針對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眼,法案開頭部分原就做出解釋,並指出有助于理解法案的重要概念。
林明琦認爲,人們覺得法案不夠清晰,是因爲他們認爲法律應明確說明哪些行爲是合法或違法的,對于得經由诠釋一段含義寬泛的條文感到不自在,盡管它原本就涵蓋這部分的說明。
草擬員意識到這個趨勢,因此過去五年來,已在法案結尾部分附上更詳盡的說明,逐一解釋每項條文,幫助人們理解法案內容。它不僅解釋有關法案的目的,也說明法案如何與其他法令互相作用。
草擬員也在適當的情況下,舉例說明條文可如何産生作用,但過度寫入示例的風險在于,在實際執法時,這些示例可能被視爲一種硬性規定,有違最初只作爲參考的目的。
林明琦指出,有議員在辯論法案時要求通過討論示例,以了解法案條文細節。“即使法案沒有示例,法官也會在法律生效後,诠釋法律條文時參考並考量國會實況記錄內法案第二、三讀時部長答複議員問題的內容。”
三讀通過法案後 草擬員續協助落實成法令
國會三讀通過法案後,並不代表草擬員的工作已經結束。草擬員會繼續同有關部門的決策團隊合作,處理法案落實成法令的事宜。
法案三讀通過當天,草擬員通宵辦公是常有的事。
只有在法律完全生效後,草擬員才算功成身退。如果新法令分階段生效,或需要制定一些法規來落實法律,則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有時長達兩年。
草擬員在新法令生效後,就法令初步落實的措施繼續向有關部門或法定機構提出建議的情況也不少。林明琦說:“當法律涉及一個全新的政策或法律領域時,這種情況總會發生,因爲草擬員最熟悉有關課題。”
最後,在總統准予法案之前,草擬員可能被要求針對有關法案是否會損害或影響少數族群的權利,協助總檢察長向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提出意見。總檢察長是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的成員之一。
隨著科技的進步,法律草擬司目前也已幾乎全權包辦法案和法令真確文本(authentic text)排版及桌面出版的工作。
林明琦說,草擬員總是默默做著不受矚目的工作,但當條文出現爭議或變得不明確時,法官、學者和律師又會諸多批評,這可能讓工作變得消極,沒有太多主動權。
“草擬員能做出多少貢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決策人對草擬員的態度。在合作關系更具協作性的情況下,草擬員可以更早參與制定法案的工作,並能提供更多幫助。”